服刑人员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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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ZZ153484982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殷某某,1964年5月出生,男,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古交市。殷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5月15日,殷某某因患尿毒症,被太原第二监狱送至山西省一O九医院住院治疗。6月29日,一O九医院下达《特殊人群病重通知书》,监狱收到殷某某病重通知书后,刑罚执行科及时将该犯病重情况及时通报了驻监检察室、监狱监察室,接受监督,并按规定通知殷某某妻子其住院及病重情况。
6月30日至10月26日,经审批,殷某某被太原第二监狱送往古交矿区医院进行治疗。
2015年11月17日,经太原第二监狱委托,山西省一O九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结论为:慢性肾脏疾病,慢性肾衰竭,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尿毒症期);高血压2级,很高危险组,左房左室增大;心律失常,偶发室性早搏。经太原第二监狱狱内医院专业医务人员共同审查,认为殷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之范围。
根据殷某某家属申请,并结合殷某某日常表现等情况,监狱决定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为殷某某办理保外就医。
2015年11月19日,殷某某所在监区对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事宜进行了合议,合议结果为:一致同意对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殷某某妻子弓某某提出自愿担任其保证人,并写下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刑罚执行科对其保证人条件进行审查,认为保证人弓某某符合《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第11条规定的保证人条件。
2015年11月23日,古交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
2015年11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同时,将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及时送达驻监检察室,主动接受同步法律监督。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同意对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评审结果在监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30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2015年12月1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将有关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12月30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为殷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2015年12月31日,监狱将殷某某移交于古交市司法局,并将移交证明书抄送驻监检察室。同时,监狱向殷某某原判法院寄送了《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告知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2018年3月8日,古交市司法局向监狱寄送《社区矫正人员通知书,告知殷某某因病(尿毒症)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