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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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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JYZZ153483836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殷某某,男,1947年1月3日生,原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因犯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09年2月16日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2009年4月15日送入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3年5月29日,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减刑后,刑止2019年2月14日。

【案件办理过程】

1.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

罪犯殷某某在2017年10月,称其近期进食困难、小便疼痛,时常出现头晕等症状,监区带其到医疗防疫站治疗效果不佳的情况下,经批准后,于11月30日送至汉中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汉中市中心医院初步诊断为:(食管)鳞状细胞癌。

罪犯殷某某所在监区提出对其进一步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研究后,报分管刑罚执行工作的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将该犯由陕西省汉江监狱转送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曲江监狱)住院治疗并正式委托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在此期间,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10日下发病危通知书。

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受理委托后,由内二科主任、主任医师耿振儒,外二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杨诚,外二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刘文革,三人组成的医疗鉴定专家组开展病情诊断工作。2017年12月28日,形成了17115号《罪犯病情诊断书》,确诊为:(1)食管鳞状细胞癌(非临床治愈期);(2)膀胱造瘘术后;(3)营养不良贫血。诊断书经由新安中心医院院长李全利审核签发后,反馈至汉江监狱。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有关规定,陕西省汉江监狱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2.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

由于罪犯殷某某所犯罪行特殊,经监狱研究,于2017年12月15日安排刑罚执行科、监察审计室、监狱医疗防疫站三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前往被害人居住地,对被害人家属和当地村委会进行了实地走访询问,经询问得知,该犯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和村委会对罪犯殷某某因病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

同时,监狱对罪犯殷某某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殷某某的女儿殷明某符合保证人条件,与其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同时进一步核实了罪犯出监后居住地,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征求该犯出监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2018年1月4日,汉中市镇巴县司法局正式函复“我局认为罪犯殷某某因病势垂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回归家庭,进行保外就医的治疗”。

2018年1月8日,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依据法定条件,结合罪犯殷某某具体病情、服刑表现及保证人情况集体研究,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出了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病情诊断书及相关检查报告单、保证人资格审查表、保证书及相关材料、监区会议记录等提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的提请材料后,从三个方面,分别就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了审查。同时,监狱刑罚执行科会同监察审计室、罪犯医疗防疫站、罪犯所在监区及驻监检察室共同组成考察组前往新安中心医院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对罪犯殷某某患病情况进行了现场考察,观察其临床表现同时与主治医生谈话全面了解病情发展及诊疗情况,形成正式考察报告后连同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提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9日,陕西省汉江监狱召开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专题研究罪犯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邀请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经评审,一致同意对罪犯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抄送检察院征求意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了监狱评审委员会的提请建议后,正式出具了“建议批准罪犯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2018年1月1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评审委员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经陕西省汉江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罪犯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监狱公章后,由刑罚执行科整理案卷,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3.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省监狱管理局受理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殷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于2018年1月15日形成审查意见,罪犯殷某某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接着,由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并经处务会研究认为,罪犯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建议暂予监外执行,报请局长召集省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2018年1月18日,省监狱管理局局长高涛召集副局长柳万立、刑罚执行处、狱政管理处、教育改造处、狱内侦查处、生活卫生处、劳动改造协调处、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召开省局评审委员会研究罪犯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案件办理结果】

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殷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陕狱刑执[2018]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由局长高涛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签名后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依法对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月18日,刑罚执行处将罪犯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依法在陕西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同时将整个案卷及其决定书抄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汉江监狱将罪犯殷某某依法移交陕西省镇巴县司法局,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2018年1月22日,陕西省汉江监狱对罪犯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在狱内公告三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含了罪犯姓名、原判罪名与刑期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及提请意见、公示地点、公示期限以及公示监督投诉电话。公告期间,没有收到监狱警察和其他罪犯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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