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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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ZZ153483658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肖某某,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居住地为重庆市江北区,2002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5月13日刑满,因犯制造毒品罪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2年6月6日送入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刑期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肖某某因病提出想办理保外就医,于2017年11月10日向监区提出书面申请,其女儿于2017年11月14日到监狱提出保外鉴定,本狱于同年的11月20日委托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对罪犯肖某某病情进行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司法鉴定。经鉴定,该犯鼻咽癌侵及左侧海绵窦、左侧外展神经、枕骨斜坡骨质,cT4N1MO,IVA期(UICC第7版),伴左上颈淋巴结转移,右肺下叶转移?右肺下叶胸膜下小结节,慢性乙型肝炎,双侧中耳乳突炎。属于保外就医范畴。该犯系毒品再犯,此次犯罪为制造毒品罪,原判15年,已获减刑两次,结合心理测试结果分析评估,犯罪经历,以及该犯病情等情况,危险性评估报告给出该犯社会危险性较低,建议保外就医。随后该犯所在七监区召集监区民警召开集体会议研究罪犯肖某某保外就医事项,与会人员均签字同意建议该犯保外就医。另外,监狱委托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核实该罪犯出监后居住地、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并调查该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审核保证人的具保条件等。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出具了相关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肖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监区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建议罪犯肖某某保外就医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肖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室作出了同意对罪犯肖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肖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肖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1月5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罪犯肖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本狱于2018年1月8日将其以及相关材料移交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