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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拉布拉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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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ZZ153483380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72年02月0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新疆兵团农四师霍城垦区某镇。2016年07月26日因诈骗罪被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5年09月02日至2019年09月0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03月28日送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拉布拉监狱(以下简称哈拉布拉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7年7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罪犯李某某在察县看守所期间就曾多次出现背部、上腹部疼痛等症状,并在当地医院进行过检查,但无明确诊断。该犯入监后经常自述肩背部疼痛且成加重趋势,监狱医院给予治疗后并无明显效果,体重明显减轻。为保障罪犯健康权,监狱多次协调安排其至地方医院诊治, 2017年7月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医院确诊该犯患有:1.骨多发转移肿瘤,2.左肺肿瘤。

鉴于服刑人员李某某病情严重且日益加重,哈拉布拉监狱七监区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7月13日,哈拉布拉监狱七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全体民警集体评议会。会议研究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之规定,且经调查其亲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具保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具保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综合以上情况,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服刑人员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在监区范围内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拟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居住地社区影响,监狱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六十五团司法局(以下简称六十五团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六十五团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同意接受服刑人员李某某回到辖区内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7月24日,哈拉布拉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评审,经充分讨论,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病情条件,作出同意对服刑人员李某某提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哈拉布拉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监狱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监狱驻监检察室审查后,出具了“同意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服刑人员李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监狱驻监检察室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7年7月26日,经哈拉布拉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服刑人员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监狱公章后,由刑罚执行科整理案卷,报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29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依法对哈拉布拉监狱呈报的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研究,批准服刑人员李某某自2017年7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当日,哈拉布拉监狱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关于批准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次日依法将服刑人员李某某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六十五团司法局,与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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