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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施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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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ZZ153473716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施某某,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以(2015)徐刑初字第8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2015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2016年1月25日移押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无。

前科劣迹情况:罪犯施某某因犯流氓罪于198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赌博行为于1986年9月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因注射毒品行为于1997年5月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于1999年10月被收容劳动教养三年;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03年7月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施某某于2017年10月7日凌晨3时从睡觉的床铺上摔到地下,值班干警到达现场后,经初步观察,呼唤罪犯施某某名字,发现其意识尚存,但无法起身,自述左侧手臂无法动弹,值班干警马上将此情况汇报监区值班长并安排医务犯对罪犯施某某进行紧急处理,罪犯施某某疑似有中风迹象,遂让医务犯给罪犯施某某含服硝酸甘油一粒,将罪犯施某某抬上简易担架,由同监组四名同犯抬至监狱医务所紧急救治,两名值班干警同行押送,监区值班长在监区分控平台指挥并向监狱总值班及监狱指挥中心汇报,随时做好外送医院的准备。罪犯施某某送至监狱医务所后,经值班医生问诊及测量血压,初步判断有脑溢血迹象,需立即送监狱总医院救治,监狱遂启动罪犯突发疾病急诊救治应急预案,由监狱调配监区警力、监狱防暴队警力,办好介绍信等手续后,安排车辆迅速将罪犯施某某送监狱总医院救治。从凌晨3时监区夜值星犯按铃报告开始,至3时50分警车驶出监狱,时间过去了50分钟,对于罪犯突发心脑血管疾病这种情况,时间可谓就是生命。罪犯同样应该享有法定的健康权、生存权,对身患疾病、突发急病的罪犯积极施救,这是对罪犯所应享有的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彰显了监狱人民警察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敢于担当、履职尽责的工作态度。

罪犯施某某送至监狱总医院后再转至周浦医院治疗,周浦医院急诊查CT见基底节脑出血,予住院营养神经、护胃等治疗,医生坦言:病人的症状危急,如果晚送五分钟,后果将不容乐观。客观地说,即使在社会上,一个倒在大街突发急病的老人,也不一定能够得到如此迅速、有效的救治。2017年10月13日,罪犯施某某由周浦医院转至监狱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告病危, 2017年10月19日,监狱总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认定该犯“右侧基底节区及颞叶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肺部感染;褥疮”,2017年10月20日监狱总医院出具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认定该犯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1款。

2017年10月30日,罪犯施某某之子来监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愿意作为罪犯施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承诺在罪犯施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及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等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履行的义务。2017年11月1日,监狱向罪犯施某某实际居住地所在的黄浦区司法局寄发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函,委托核实该犯出监后居住地,并调查该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并与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告知罪犯施某某的实际病情,请社区矫正机构尽快将调查评估结果予以回复。2017年11月10日,黄浦区司法局回函评估意见为:罪犯施某某符合在本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同意接收。

2017年11月15日,经监区干警集体评议和监区长办公会议评议,拟同意对罪犯施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审核。2017年11月28日,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提出请示,准予罪犯施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实施电子实时监督管理6个月,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于2017年11月28日至11月30日在监区罪犯生活区域公示3天。公示期满后,在罪犯无异议的前提下,监狱与驻监检察室积极沟通协调,2017年12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施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施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2月11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同意提请罪犯施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实施电子实时监督管理6个月。

罪犯施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因罪犯施某某前科劣迹较多,系涉毒再犯,因此明确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启动的程序,规范启动条件,明确启动工作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显得尤其重要,对病情检查和病残鉴定审核,保证两名主任医师签字,细化案件办理程序和流程,完善和规范法律文书格式,承办人、承办单位责任人、审核审批的各个环节责任人均在审批表上留有痕迹。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公开制度,推进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执法司法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同时充分体现了监狱对罪犯的生命关怀,凸显了人道主义在刑罚执行中的作用,考验了监狱的应急处突能力。通过与社区矫正机构和人民检察院的积极沟通协调,严格规范按照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办理,体现了监狱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上能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罪犯首先是人,他们依然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准确执行刑罚的同时,也要对罪犯给予人道主义的关怀。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6日,经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讨论,批准罪犯施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电子实时监督管理一年。

2017年12月27日,监狱将罪犯施某某和相关材料移交黄浦区司法局,暂予监外执行自2017年12月26日起,罪犯施某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和社区矫正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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