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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何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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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JYZZ153473516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何某,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山东省青岛市人,天津大学学生,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2003年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0月15日入监,现在六监区服刑改造。该犯非黑恶势力罪犯。经减刑,刑期自2006年3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12月14日新生医院为服刑人员何某下达诊断:1、肝癌(原发性肝细胞癌),肝内多发转移,腹腔淋巴结转移,腹腔积液;2、慢性乙型肝炎;3、乙肝后肝硬化。2015年12月16日新生医院下病危通知。

经新生医院研究,服刑人员何某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范围>第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意保外就医。

2015年12月15日,六监区二分监区基于服刑人员何某的病情及日常表现,依照《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何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决定提请服刑人员何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积极联系服刑人员何某的姑父王某作为其保证人。

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有关何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相关证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的服刑人员何某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范围>第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何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向拟保外就医罪犯辖区社区矫正机构发函征询保外就医矫正意见,辖区司法局回函认为该犯符合在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刑罚科一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

2015年12月17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何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建议何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基于服刑人员何某的病情,我狱于同日紧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何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何某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条件,提请保外就医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何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监狱局。

【案件办理结果】

天津市监狱局批准服刑人员何某暂予监外执行,将服刑人员何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决定书送达监狱,同时抄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服刑人员何某原判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司法局,并在我狱公告三天。市监狱收到服刑人员何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决定书后,立即成立由押解小组。将该罪犯押送至当地司法所,办理交接手续,并将该罪犯相关案卷移交山东省监狱局。待完成交接任务后,电话通知监狱、监狱局刑罚处,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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