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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宋某某立即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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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ZZ153447605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宋某某,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2014年12月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9年8月24日止,2017年6月25日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应于2028年12月24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日,宋某某因左上腹痛进行性加重,伴恶心、纳差、体重明显减轻,疼痛向双侧腰背部放射;不伴其他不适,外诊到九龙坡区人民医院做上腹部增强CT,病情诊断为:肝胆管细胞癌并腹膜后腹主动脉旁及肝门多发肿大淋巴结转移可能。

2017年11月3日,重庆市九龙监狱委托重庆市人民医院对宋某某做进一步的病情诊断。2017年11月9日,经重庆市人民医院病情诊断为:肝癌伴腹膜后腹主动脉旁及肝门多发淋巴结转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宋某某的父亲宋某某赶到重庆市九龙监狱申请担保。经监狱审查,宋某某具备担保人资格,并签下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7年11月9日,重庆市九龙监狱向宋某某居住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评估函,委托其对宋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11月23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司法局回函,同意接收宋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2017年11月27日,监狱医院认为宋某某病情危重,对宋某某下达病危通知书。

2017年11月29日,宋某某所在监区分别召开了全体民警会议和监区长办公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对宋某某报请立即暂予监外执行,并将该意见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拟报的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卷宗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于2017年11月29日召开了科室会议,会议认为:宋某某病情危重,监狱医院也已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现有担保人也有固定住处,并经当地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同意接收宋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达到了法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会议一致建议宋某某立即暂予监外执行,并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1月2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列席了会议,一致建议对宋某某立即暂予监外执行,驻狱检察室表示无异议。

2017年11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建议宋某某立即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1月29日,重庆市九龙监狱刑罚执行科按照监狱长办公会意见,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一并报送至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30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宋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重庆市九龙监狱收到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7年11月30日起在全狱范围内发出《暂予监外执行公告》。

2017年12月6日重庆市九龙监狱将宋某某移交至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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