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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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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ZZ1534471498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卓某某,性别 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某某市人,因伪造货币罪于2010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8月5日投入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5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8月5日至2031年12月4日。

2017年1月26日早上起床不久,卓某某向监区值班警察报告其左下腹阵痛伴便血,值班警察立即将其送到监狱医院进行医治。广东省高明监狱医院接诊后立即对卓某某进行诊治,经检查发现距肛门6cm、5点处扪及一约1cm×2cm肿物,触痛明显,退出指套见染血,监狱医院医生给予相应的药物治疗。考虑卓某某病情复杂、监狱医院条件有限等因素,广东省高明监狱于2017年2月27日将卓某某送至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住院诊治,并委托中心医院进行病情诊断。2017年3月14日经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诊断,卓某某患有:直、乙状结肠交界中分化腺癌。

2017年3月20日,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的诊断,广东省高明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讨论,认为卓某某所患直、乙状结肠交界中分化腺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提议对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广东省高明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卓某某所服刑的监区立即对卓某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对卓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经过审查和评估,卓某某所服刑的监区认为卓某某的病情、罪名、刑期等符合法定条件,再犯危险性较低,遂联系其卓某某提供的担保人卓某随(姐姐),告知卓某某的病情和监狱拟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经沟通,卓某随同意作为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担保人,并按约定时间到广东省高明监狱办理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担保手续。2017年3月29日,卓某某服刑监区召集全体警察开会讨论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出席会议的警察一致同意对卓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召开的监区长办公会也一致同意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呈报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广东省高明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呈报的案件后,立即成立面视小组,对卓某某开展现场面视审查,并对担保人进行资格审查。随后委托广东省某某市司法局对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鉴于卓某某病情不断恶化、随时有可能危及生命,为了能让卓某某早日到社会医院接受更好的医治,广东省高明监狱不断与广东某某市司法进行沟通联系,希望该局能加快调查评估的办理进度,但司法局反馈担保人卓某随经常无在户籍地居住,无法履行保证人担保义务。得到司法局反馈信息后,广东省高明监狱立即联系卓某随,告知其应该与卓某某居住在同一城市,督促和协助好卓某某遵守暂予监外执行纪律。卓某随表示愿意回户籍地与卓某某共同居住,并向司法局报告了相关情况,最终司法局同意接收卓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2017年4月17日,广东省高明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提请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规定在监狱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随后发函征求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检察院也无提出反对意见。2017年4月25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4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广东省高明监狱立即安排救护车辆和医生,将卓某某遣送回户籍所在地,并与当地司法局完成了交接手续。

本案中,广东省高明监狱严格执行了《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使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及时得到更好治疗,感受家庭的关怀,对保障罪犯生命权、维护监管安全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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