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蔡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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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JYZZ153446946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蔡某,男,1969年3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
2003年7月22日,蔡某因非法毁坏珍贵树木罪被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期间因病被取保候审一个月零一天,在取保候审期间该犯逃匿;2016年8月10日,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将蔡某抓获归案;2016年8月22日,蔡某被苇河林业地区基层人民法院送达执行,现刑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目前在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病犯监区服刑,系病犯。
蔡某自2016年8月10日被抓捕归案至8月20日在看守所期间,一直因“糖尿病酮症,窦性心律过速”在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医院住院治疗。
2016年8月31日,蔡某被投送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入监集训监区集训。在新建监狱集训期间,蔡某因“Ⅱ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Ⅱ型糖尿病伴周围神经病变,动脉粥样性硬化,腔隙性脑梗塞,脑萎缩,高血压Ⅱ级很高危”等疾病,两次在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2016年11月3日,蔡某在集训结束后,被调入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服刑。调入期间,蔡某转入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2月15日,蔡某的妹妹以保证人的身份向凤凰山监狱提出蔡某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蔡某的妹妹,家住尚志市苇河林业局,农民,有固定收入。
2017年3月3日,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病犯监区X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蔡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会议认为:蔡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3月3日,病犯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研究,同意分监区意见,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2017年3月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组织相关业务科室人员成立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前期调查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在听取医院对该犯的病情介绍、查阅相关病例材料、审查罪犯档案及了解罪犯平时表现后形成调查报告,并制作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初审表》,报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进行初审。
2017年3月9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初审,一致认为蔡某病情符合条件,同意做司法鉴定进一步确诊其疾病程度。
2017年3月30日,经北安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患有1.糖尿病合并酮症酸中毒2.高甘油三酯血症3.高尿酸血症4.腔隙性脑梗塞5.原发性癫痫。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规定。
2017年4月25日,尚志市司法局作出同意接收蔡某为社区矫正人员的评估意见。
2017年5月23日,凤凰山监狱医院鉴定小组对该犯病情进行鉴定,认为蔡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并结合蔡某目前病情,认为蔡某病情危重。
2017年5月23日,病犯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对蔡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评议,经评议同意提请蔡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5月2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认为监区报送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建议蔡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5月25日,凤凰山监狱出具病情危重报告书确定蔡某短期有生命危险。
2017年5月25日,凤凰山监狱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建议蔡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
2017年5月25日,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程序合法,同意呈报意见。
2017年5月25日,凤凰山监狱狱长办公会对蔡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核,同意批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25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同意蔡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5月26日,凤凰山监狱将蔡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内进行公告。
2017年5月27日,凤凰山监狱派民警将蔡某送至黑龙江省尚志市,并与尚志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完成交接。
2018年5月24日,蔡某因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