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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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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ZZ153440638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邢某某,男,1985年11月出生,山西省屯留县人。2009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2013年7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止。2013年10月16日该犯调入我监狱三监区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2日该犯因确有悔改表现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医院诊断情况:罪犯邢某某,因“尿频、尿急半年,排尿困难、尿痛、肉眼血尿1月”,于2017年7月20日被监狱送往山西省109医院住院接受治疗,8月11日109医院出具了《特殊人群病情通知书》,9月4日山西省109医院出具了《特殊人群病重通知书》, 2017年9月13日收到山西省109医院出具的(2017)医鉴字第86号《罪犯病情诊断书》,专家组对该犯做出的病情诊断为:膀胱癌侵犯前列腺、精囊腺伴多发骨、淋巴结转移 ,乙型肝炎病毒携带。10月18日山西省109医院又出具了《特殊人群病重通知书》, 10月27日山西省109医院再次出具了《特殊人群病情通知书》。2018年1月22日收到山西省109医院出具的(2017)医鉴字第86号-1《罪犯病情诊断书》,专家组对该犯做出的病情诊断为:膀胱癌伴全身多发转移 ,乙型肝炎病毒携带。

保证人情况:罪犯邢某某在住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监狱及时通知了其亲属,9月18日罪犯父亲提出保外就医申请。经核实身份,保证人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调查评估情况:根据省109医院出具的罪犯邢某某的《罪犯病情诊断书》和罪犯父亲提出的申请及填写的保证书,9月19日我监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以及相关材料邮寄至罪犯的居住地司法局进行评估调查,同时通过电话将罪犯邢某某有关情况告知了当地司法局。9月25日我监收到了山西省屯留县司法局出具的(2017)屯司矫调字第07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

监区呈报情况:监区根据罪犯邢某某的病情,9月5日监区提出对该犯的病残鉴定申请,9月19日监区根据《罪犯病情诊断书》以及《特殊人群病重通知书》和司法局的《评估意见书》召开了对罪犯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会议,监区依据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认为罪犯邢某某的病情符合此规定的条件,同意对罪犯邢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区按照司法通〔2016〕78号文件第三章第十三条之规定,呈报了罪犯邢某某的材料。

刑罚执行科审查情况:刑罚执行科对监区呈报罪犯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同时向狱内医院院长详细询问了罪犯邢某某的病情。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罪犯邢某某的病情符合规定条件,建议对罪犯邢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上述情况,我监于2018年1月25日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罪犯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合议,会议建议对罪犯邢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我监及时在监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2018年1月29日我监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对罪犯邢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及时将案卷材料呈报至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月12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下达了对罪犯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2月13日监狱将罪犯邢某某顺利移交至罪犯居住地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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