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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严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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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ZZ153440547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严某某,男,1959年11月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原审宣判后,严某某提出上诉,2016年4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6月3日投入山东省烟台监狱(以下简称“烟台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7年1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7年8月,服刑人员严某某出现腹痛、腹胀伴脓血便,后症状明显加重,停止排便排气,在烟台监狱医院就诊,给予输液及消炎抗生素治疗,效果不佳,9月13日做腹部CT检查,发现“结肠占位,肠管狭窄;广泛肠管扩张”。2017年9月14日被转至山东省警官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初步诊断为:1.降结肠恶性肿瘤;2.完全性肠梗阻;3.高血压;4.贫血;5.低蛋白血症。

烟台监狱劳动改造十二监区依照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严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罪犯病残鉴定小组对严某某进行疾病诊断。2017年10月12日,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严某某:1.肠梗阻术后;2.结肠癌;3.贫血、低蛋白血症。系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1)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莱阳市人民检察院驻烟台监狱检察室通报服刑人员严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驻狱检察室作出“暂未发现违法情形,建议呈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0月23日,烟台监狱劳动改造十二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严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能够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1)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其弟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严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严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严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严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烟台监狱委托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普陀区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同意落实监管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1月7日,烟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驻烟台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对严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严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2017年11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严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严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严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1月18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服刑人员严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省监狱局生活卫生部门对严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3日入监,因腹痛、腹胀伴脓血便1个月,加重伴呕吐、消瘦20天入院;既往高血压病史10余年。经山东省警官总医院临床诊断:1.肠梗阻术后;2.结肠癌;3.贫血、低蛋白血症。系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生活卫生处审查后作出:严某某患1.肠梗阻术后;2.结肠癌;3.贫血、低蛋白血症。系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7年11月28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服刑人员严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严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烟台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7年11月30日将服刑人员严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将服刑人员严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档案及法律文书移交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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