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JYZZ153440439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朱某某,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大学文化,原任海南省琼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住海南省琼海市。2016年6月22日朱某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执行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2016年7月26日入监服刑,现在押海口监狱一监区。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狱提请
2018年2月5日,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海口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在会议上,分管领导介绍服刑人员朱某某的病情及治疗情况:朱某某于2017年11月25日无明显诱因开始出现左侧腹部疼痛,呈阵发性绞痛,左侧卧位有加重,平卧位可稍缓解,进食后明显,曾在监狱医院治疗后略有改善。为进一步诊治,2017年12月28日送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医院(监管科)住院治疗。经检查初步诊断为:结肠癌、高血压3级高危、脑梗塞、肝血管痛等疾病。特委托海南省司法医院进行病情诊断。2018年1月25日,海南省司法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1、结肠癌肝转移;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目前还在海口市人民医院(监管科)住院治疗。会议认为朱某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朱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监区内公示3天,监区民警和罪犯无异议,于2018年2月7日将相关材料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报送朱某某采取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根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对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意见为:服刑人员朱某某的保证人为其妻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退休在家,有固定的住处和和稳定的退休金收入,能够共同居住,履行保证人义务,符合保证人条件。
委托罪犯居住地琼海市司法局委托当地查评估。琼海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接受朱某某为社区服刑人员。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呈报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规定条件,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呈报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2月7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意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为:服刑人员朱某某病情诊断为结肠癌肝转移,作出“服刑人员朱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条件,同意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管理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朱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2月14,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提请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朱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提请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审议意见,制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呈送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2018年3月15日,海南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认为朱某某所患疾病虽然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但朱某某为职务犯,所患病情为达到“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程度,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决定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6月26日,朱某某从海口市人民医院(监管科)转往海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结肠癌术后,于2018年7月11日下《病危病重通知书》。
2018年7月13日,海口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建议对朱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同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呈报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规定条件,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意见,同时将情况电话告知驻监检察室朱劲松、监所处朱国权检察官,征求检察院的意见,检察院的意见为:2018年2月份出具的检察意见作为本次提请的检察意见。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7月16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朱某某病情危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呈报程序合法。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作出了呈报给予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议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审议意见,制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呈送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二、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一)案件受理
2018年7月18日,海口监狱提请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报送齐全,局刑罚执行处受理该案。
(二)刑罚执行处关于海口监狱提请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完整性的审查。
1、对上报的案件材料完整性的审查。经审查,海口监狱上报材料中监区民警会议、监区长办公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等会议记录齐全,该案件病情诊断书、病历资料、检察意见、保证人审查表、调查评估意见书、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以及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资料齐全。
本次海口监狱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其中病情诊断书、检查意见、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均为2月份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原材料,海口监狱经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协商,检察院的意见是他们对再次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不再出新的检察意见,同时,海口监狱提供了与检察机关协调沟通的情况说明。
2018年1月25日,省司法医院对该犯出具《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结果为“1、结肠癌肝转移;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6月26日,该犯由司法医院转至海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7月11日,海南省肿瘤医院下《病危病重通知书》。刑罚执行处认为朱某某的治疗是连续的,2018年1月25日,省司法医院对该犯出具《病情诊断书》是具有效力的。
2、对朱某某所患疾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审查。7月18日上午,刑罚执行处工作人员前往海南省肿瘤医院对朱某某的病情进行实地考察,并听取了重症监护室邓春主任对该犯病情的介绍。朱某某于6月26日从司法医院转入省肿瘤医院,7月8日进行切除手术,7月11日下发《病危病重通知书》,7月14日,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经审查,朱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即“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同时,根据海南省肿瘤医院的《病危病重通知书》,刑罚执行处认为朱某某存在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可能。
3、对朱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审查。海口监狱提请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过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和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按照规定征求检察院意见,对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琼海市司法局出具了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海口监狱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即“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在监狱内公告”。办理程序符合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三章“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之规定。
经过以上审查,刑罚执行处于2018年7月19日上午召开处务会研究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结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刑罚执行处认为罪犯朱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办理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7月19日,刑罚执行处将该案件档案材料以及审查意见,移交生活卫生处。
(三)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情况的审查
1、实地考察情况。2018年7月19日,生活卫生处工作人员,并邀请新康监狱陈奕君副监狱长、岳春迪副主任医师共同前往海南省肿瘤医院,对朱某某治疗情况进行复审和评估,并与该院重症监护室邓春主任就该犯病情及治疗情况进行沟通。
病情及治疗情况:该犯于6月26日由省司法医院转至海南省肿瘤医院作结肠癌切除+腹腔粘连松解+肝转移瘤消融术治疗后,相继出现发烧、感染、腹腔大出血、皮下气肿等危重症状,7月11日医院根据病情发展发出《病危病重通知书》,并于7月14日转入重症医学科(ICU)。目前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为:脓血症、结肠恶性肿瘤、肝部继发性恶性肿瘤、皮下气肿、高血压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低蛋白血症。风险评估:1、患者持续发热、脓血症未得到有效控制,随时可能诱发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2、术后第11天,正处于肠瘘高发期,如出现肠瘘会加重感染,危机生命;3、肿瘤晚期病人,合并糖尿病及高血压,病情危重,预后较差,病情随时可能恶化,出现呼吸、循环衰竭;4、结肠癌合并肝转移,有诱发肝衰竭的可能。
2、复审意见。生活卫生处复审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电话沟通了处室相关人员,一致认为:2018年1月25日,省司法医院对朱某某病情诊断书出具符合程序要求;医院鉴于该犯病情发展进程发出《病危病重通知书》,符合有关医学规范;朱某某所患疾病结肠癌肝转移及手术治疗后出现的病情迁移,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并存在短期生命危险的可能。因此,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意见无异议。
7月20日下午,生活卫生处将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及复审意见移交至刑罚执行处。
(四)综合审查意见
经过案件受理、刑罚执行处、生活卫生处审查等环节,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综合审查意见如下:
1、罪犯朱某某所患疾病为:1、结肠癌肝转移;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其中第一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即“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根据海南省肿瘤医院的《病危病重通知书》,朱某某存在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可能。
2、海口监狱提请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符合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三章“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之规定。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朱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办理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刑罚执行处将综合审查意见提请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五)审批
2018年7月24日,海南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认为朱某某病情危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5日,监狱民警在海南省肿瘤医院和琼海市司法局办理移交,同时保证人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