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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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JYZZ153440363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邢某某,女,1965年9月8日,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因抢劫罪,于1996年3月2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2日送入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2000年11月2日调至青海省女子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1998年9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8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2004年5月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0年9月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3年5月7日,依照《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青海省女子监狱二监区召开暂予监外执行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邢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罪犯邢某某转入青海省女子监狱后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因不规则阴道出血至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就诊,并于2013年4月12日入院治疗,2013年5月3日进行病残鉴定,经病理检查诊断为宫颈鳞状细胞癌ⅡB期,经治疗,病情未见明显好转,参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该犯情况符合保外就医情形。
监区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邢某某确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教育科的审查意见,于2013年6月5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经过公示三日,民警及罪犯无异议后,报送西宁市南滩地区检察院审查,后经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报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对罪犯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罪犯邢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同意罪犯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于2013年8月1日将该犯调至浙江省女子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