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服刑人员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1-1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JYZZ153431546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曹某,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8月30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10月11日送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

曹某于2013年因患痔疮,在宝鸡监狱医院进行痔疮切除术后两年复发,间断大便带血并直肠脱垂。以“腹胀、反酸伴呕吐一年余”之主诉于2017年10月28日在宝鸡监狱医院住院期间到宝鸡市人民医院外诊,胃镜检查显示:胃溃疡并出血。2017年12月1日宝鸡市人民医院病理检查报告为:(胃窦)送检浅表黏膜呈高级别上皮内瘤变。

2018年1月3日到宝鸡市人民医院手术治疗,2018年1月6日宝鸡市人民医院进行“胃癌根治术”,在宝鸡市人民医院住院13天,2018年1月16日出院后回宝鸡监狱医院继续治疗。

曹某所在监区提出对其病情进一步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研究后,报分管刑罚执行的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将曹某由陕西省宝鸡监狱转送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曲江监狱)住院治疗并正式委托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

陕西省新安医院受理委托后,由外二科主任、副主任,住院医师三人组成的医疗鉴定专家组开展病情诊断工作。2018年2月13日,形成了18015号《罪犯病情诊断书》,确诊为:(1)胃溃疡型低分化腺癌(PT3N2M0IIIb期)。(2)胃癌根治术后。诊断书经由新安中心医院院长审核签发后,反馈至宝鸡监狱,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6]78号)有关规定,陕西省宝鸡监狱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

2018年3月19日,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依据法定条件,结合服刑人员具体病情、服刑表现及保证人情况集体研究,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出了对曹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病情诊断书及相关检查报告单、保证人资格审查表、保证书及相关材料、监区会议记录等提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的提请材料后,从三个方面,分别就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了审查,同时进一步核实了出监后居住地,填写《暂予监外执行调查评估表》,征求该犯出监后居住地社区矫正评估意见,2018年5月22日,子洲县司法局发《调查评估意见书》,提出评估意见“建议对被调查人曹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社区矫正”。

随后,监狱刑罚执行科会同监察审计室、罪犯医疗防疫站及驻监检察室共同组成考察组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对曹某患病情况进行了现场考察,观察其临床表现并与主治医生谈

话全面了解病情发展及诊疗情况,形成正式考察报告后,连同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提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1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专题研究曹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邀请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经评审,一直同意对服刑人员曹某暂予监外执行。会后将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在狱内公示了三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罪犯姓名、原判罪名与刑期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及提请意见、公示地点,公示期限以及公示监督投诉电话。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警察和其他罪犯异议。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连同公示情况抄送检察院征求意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了监狱评审委员会的提请建议后,正式出具了“同意对曹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2018年4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评审委员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经陕西省宝鸡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曹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监狱公章后,由刑罚执行科整理案卷,报送省监狱管理局。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受理宝鸡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曹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曹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接着,由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处务会研究认为,曹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长召集省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召集副局长、刑罚执行处、狱政管理处、教育改造处、狱内侦查处、生活卫生处、劳动改造协调处、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召开省局评审委员会研究曹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例。

【案件办理结果】

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曹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由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签名并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依法对曹某暂予监外执行。

刑罚执行处将服刑人员曹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依法在陕西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同时将整个案卷及决定书抄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2018年6月2日,陕西省宝鸡监狱将服刑人员曹某依法移交至陕西省子洲县司法局,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