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1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JYZZ153430565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柳某某,男,1950年3月8日出生,中专文化。原户籍居住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某镇。2016年4月26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2016年9月6日交付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1.病情诊断
2017年9月,罪犯柳某某出现腿部腰部疼痛,行走困难症状,经监狱医院治疗无明显好转,建议外院确诊治疗。经监狱同意,监区分别于2017年10月16日、19日和23日带其到辽宁省沈阳市骨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进行检查。2017年10月24日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检查确诊为:脊髓压迫症;骨转移癌,并同时下达病危(重)通知书。2017年10月25日押送至辽宁省沈阳市七三九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2017年10月23日,罪犯柳某某所在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该犯进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刑罚执行的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委托书》,委托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对其进行病情诊断。2017年10月30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结论为:肝脏占位病变(原发性肝癌可能性大);多发骨转移癌;贫血;低白蛋白血症;低钾血症;肺炎;脊髓压迫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启动了暂予监外执行紧急预案,并同时向驻监人民检察院通报罪犯柳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2.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0月30日,罪犯柳某某所在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依据法律法规、结合病情诊断结论、服刑期间表现及保证人情况集体研究,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出对罪犯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病情诊断书》及相关检查报告单、《保证人资格审查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及相关材料、监区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提请材料后,经审查,事实准确,书面材料齐全、规范、来源合法,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7年10月31日,监狱派干警到该犯出监居住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委托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司法局对该犯居住地进行调查了解,该犯妻子愿意配合儿子承担对其日常生活监护,并能够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社区矫治监管。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关于罪犯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估意见》认为:罪犯柳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成熟,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并且同意接收。2017年11月3日刑罚执行科接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司法局回函后,形成正式考察报告及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时上报驻监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6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作出同意罪犯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的决定。鉴于罪犯柳某某病情加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将相关材料于当日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3.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1月6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提请对罪犯柳某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生活卫生处对该犯的病情进行审查,出具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处务会研究认为,罪犯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立即报请分管副局长审核,鉴于罪犯柳某某一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及病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局长决定批准罪犯柳某某于2017年11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1月8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予以确认。
【案件办理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收到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2017年11月7日将罪犯柳某某押送至监管居住地,同时移交本溪满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公室并办理好交接手续。鉴于该犯为紧急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后在监狱内进行公告,同时将罪犯柳某某暂予监外情况通报驻监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