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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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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ZZ1534305358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辛某某,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2016年12月23日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2017年5月10日调入延庆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该犯的家属提出保外就医申请,监狱启动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2017年8月11日,监狱将《关于提请市局中心医院对罪犯辛某某进行病情鉴定的函》送至市局中心医院。2017年9月6日,经过市局中心医院鉴定,罪犯辛某某患:1、左侧脑出血,右侧偏瘫,运动性失语;2、高血压2级(极高危);3、高脂血症,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1款之规定。

2017年9月13日,延庆监狱向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寄发《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延庆监狱于2017年10月30日收到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出具的《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辛某某居住地核实的复函》和《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经核实,北京市昌平区住址存在。经调查,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存在的不良影响一般。

2017年11月10日,刑罚执行科干警到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回龙观派出所、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回龙观司法所以及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了走访调查,经监狱审查确定辛某某的父亲为其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

2017年11月27日,四监区召开了全体警察会议,研究了罪犯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主管干警汇报了罪犯辛某某的情况,监区长及其他干警分别表态,认为罪犯辛某某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目前病情较重,能够遵从医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2017年11月27日,四监区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了罪犯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主管刑罚执行的副监区长介绍了罪犯辛某某的基本情况和监区警察集体研究会议情况,经监区长办公会集体审核,罪犯辛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建议对罪犯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于2017年12月19日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时邀请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北京市延庆监狱检察室同志列席了会议,对罪犯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进行了集体评审。经监狱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综合该犯病情、改造表现、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以及保证人等情况,评审认为该犯可排除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且在办理此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监狱审核研究工作程序符合法律和市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实施细则》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北京市延庆监狱检察室对评审程序没有异议。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建议对罪犯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会后对辛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进行了公示,经公示,没有罪犯对评审结果提出的异议。

2017年12月25日,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北京市延庆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于2017年12月25日向监狱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函,认为监狱对罪犯辛某某的评审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2017年12月28日监狱召开了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进行了研究,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议对罪犯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会后将材料呈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31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2月1日监狱与昌平区司法局办理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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