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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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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JYZZ153423015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徐某某,男,汉族,1952年6月6日出生。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9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10年1月12日交付江苏省南京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7月13日罪犯徐某某被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0月9日罪犯徐某某被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4月28日罪犯徐某某被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21日经省政府指定医院诊断:罪犯徐某某患有颈部肿物(原发不明转移性鳞癌),其病情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疾病。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徐某某的儿子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南京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1月31日,南京监狱九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提出对罪犯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南京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南京监狱刑罚执行科核实了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徐犯户籍所地在为江苏省扬中市,且其保证人居住地也在江苏省扬中市。南京监狱委托江苏省扬中市司法局调查评估罪犯徐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江苏省扬中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人具备条件,同意接受罪犯徐某某社区矫正。

2018年2月1日,南京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南京监狱于2月1日至2月3日对罪犯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南京监狱将提请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京市钟山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南京市钟山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2月7日,南京监狱将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徐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南京监狱对罪犯徐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3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2月14日,南京监狱将罪犯徐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江苏省扬中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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