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秦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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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ZZ153422891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秦某,女,1988年6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大专,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租住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某小区。2015年9月12日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9月13日因怀孕取保候审,2016年8月2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月产下一女,2017年5月22日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收押一天,2017年5月23日入监服刑,刑期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3月31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暂予监外执行与病情鉴定
秦某2017年6月21日向民警报告,已有2个月未来例假,怀疑自己怀孕了。民警安排其到监狱医院就诊,尿检呈阳性,B超显示为早孕。分监区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给监区、刑罚执行科。分监区、监区领导与该犯谈话了解到,秦某表示想要这个孩子。刑罚执行科对此事高度重视,考虑到秦某的情况在我监尚属首例,特向监狱领导和省局处室专题汇报。经过多方、多次讨论,根据法律规定,考虑其身体情况、现实表现,结合省局的指导意见,监狱决定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6月27日,分监区提交罪犯医学鉴定申请书,刑罚执行科联系武汉市普爱医院,预约做病情鉴定。6月29日,民警带秦某做病情鉴定,鉴定结果为:宫内早孕(60天左右),其情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二项“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之规定。
(二)联系家属并征求社矫意见
分监区民警联系秦某的母亲,告知其来监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担保事宜。经审查,其母亲夏某具备保证人条件,愿意为秦某暂予监执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2017年7月6日,监狱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2017年8月14日,监狱收到《东西湖区司法局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该局认为罪犯秦某在社区服刑的监管条件差,不同意接受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在收到武汉市东西湖区司法局意见后,监狱及时将该情况向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汇报,省局高度重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第一时间派员与司法厅报告,并主动与省社矫局沟通。经协调,省社矫局同意接收该犯纳入武汉市东西湖区社区矫正。
(三)讨论、公示与决定
7月6日和11日,分监区全体民警、秦某所在监号的全体罪犯及监区全体民警分别就秦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讨论,一致同意为秦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期间,民警和罪犯均无异议。8月17日和21日,监狱分别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一致同意秦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在全监狱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案件办理结果】
8月31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9月1日,武汉女子监狱押送秦某到武汉市东西湖区司法局社矫局,进行了现场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