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罪犯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1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XJYZZ153421853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钟某某,女,1946年7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因贩卖毒品罪,钟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2016年7月7日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以下简称“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其于2017年9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罪犯钟某某因“反复头晕、头痛半年,绝经后阴道流血4月余”于2016年10月2日至2017年1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茅桥中心医院(以下简称“茅桥医院”)住院治疗。经入院查体、妇检、盆腔CT、盆腔MR,并经病理诊断,出院诊断为:1、子宫内膜样腺癌Ⅱ型;2、宫颈癌?3、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

女子监狱六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罪犯钟某某进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后。监狱委托茅桥医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小组(由5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组成,以下简称“疾病鉴定小组”)对罪犯钟某某进行疾病诊断。2017年4月25日,疾病鉴定小组召开集体会议,进行疾病诊断。疾病鉴定小组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钟某某患:1、子宫内膜样腺癌Ⅱ型;2、宫颈癌?。这个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对罪犯钟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5月,女子监狱分别派警察两次赴柳州市对罪犯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犯家庭情况比较复杂。该犯共经历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因感情破裂于1972年离异,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两个子女,由其前夫抚养,与钟某某感情较疏远;第二次婚姻生育了四名子女,其中三名子女已死亡,一名女儿失踪,现任丈夫下落不明。该犯的弟弟身患严重疾病,无法履行保证人义务,其他亲属皆不愿担保。鉴于以上特殊情况,监狱经过多方努力,通过司法局与居住在柳州市某某城区的该犯第一次婚生女儿取得联系,该犯女儿表示年幼时父母离异,与母亲感情不深,觉得担保经济压力太大,不愿意作该犯的保证人。监狱和当地司法局耐心做其女儿思想工作,阐明监狱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到社会上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治疗,是依法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权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希望其能作为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监狱还及时安排罪犯钟某某与其女儿接见,修补亲情关系。监狱经过不懈努力,钟犯与女儿的关系得到了改善,该犯女儿表示愿意作为保证人,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生活和治疗保障并履行保证应当履行的一切义务。监狱派警察到该犯女儿居住地的柳州市某司法局、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收集该犯与其女儿的关系证明材料。2017年7月26日,该犯女儿向女子监狱提供了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当日,监狱刑罚执行科与钟犯所在监区共三名警察对该犯女儿进行保证人资格审查,认为:该犯女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罪犯钟某某共同居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条件。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该犯女儿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因该犯的《罪犯病情诊断书》为2017年4月25日作出,距女子监狱经多方努力找到符合罪犯钟某某保证人条件的家属并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的时间距离三个月。为进一步了解罪犯钟某某的病情发展情况,疾病鉴定小组要求女子监狱及时补充罪犯钟某某近期病情材料。2017年8月1日,女子监狱送罪犯钟某某到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骨盆平扫+增强的检查。其诊断结果为:1、子宫内膜癌并累及宫颈(子宫内膜样腺癌Ⅱb期);2、盆腔炎,病情进一步发展。疾病鉴定小组根据2017年4月25日的病情诊断和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检查情况,认为该犯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

2017年8月2日,女子监狱六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参会人员根据罪犯钟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患病后能积极配合治疗,无自伤自残行为;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其女儿符合保证人条件等情况,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2017年8月3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六监区警察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7年8月4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议审查认为,六监区认定罪犯钟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进一步核实罪犯钟某某拟居住地,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柳州市某某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8月10日,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钟某某适宜接受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罪犯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8月15日,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驻监检察室派出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同意对罪犯钟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女子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出具“钟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对监狱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7年8月30日,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专题审议,经审议一致同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提请罪犯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女子监狱上报的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自治区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由茅桥医院医学专家及聘用两名社会医院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学专家组成)对罪犯钟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经查,监狱上报的该犯病史资料、客观医技检查依据等相关疾病材料符合《广西监狱系统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诊断相关辅助材料工作规范》要求;子宫内膜样腺癌Ⅱ型的病情诊断,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生活卫生装备处审查后作出“罪犯钟某某患子宫内膜样腺癌Ⅱ型,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召开处务会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7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自治区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一名医学专家列席会议)。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罪犯钟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钟某某于2017年9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女子监狱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7年9月29日将罪犯钟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某区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