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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符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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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JYZZ153421723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符某某,男,1957年8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2016年9月27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106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起止为:2015年12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月11日投入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罪犯符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该犯服刑期间,因突发肢体活动不便,语言迟钝的病症,于2017年10月9日转病犯一监区治疗。经监狱医院诊断为:1、多发性脑梗死;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入院后监狱医院积极给予治疗。治疗过程中右侧肢体活动不灵活未见明显好转,肢体活动受限,病情反复,出现双眼视物模糊,站立不稳,症状进一步加重。

根据该犯病情,该犯所在监区提出对符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3月8日,经监狱批准委托辽宁新康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罪犯符某某所患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进行鉴定。辽宁新康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3月16日做出诊断:1、多发性脑梗塞;2、高血压2级(很高危);3、双眼缺血性视神经病变。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符某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三(4)条之规定。

该犯家属符某(女儿)于2018年3月20日递交了罪犯符某某的保外就医得的申请书。三监区对保证人符某依法进行保证人资格审查,认定符某具有监护和为符某某继续治疗的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鉴于罪犯符某某病情,三监区提请罪犯符某某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沈阳新康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符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符某某在服刑期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配合治疗,遵从医嘱按时吃药;该犯确实患有疾病,经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标准,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刑罚执行科按照程序对三监区提请符某某的相关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和监区是否依法提请办理进行审核。认为三监区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提请;所有保外材料真实,相关责任人都签署意见和执法承诺书;保证人符某具有资格,并自愿承担相关义务,履行法律责任。

2018年3月30日,沈阳新康监狱向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发出符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2018年4月10日,于洪区司法局出具沈于社矫字(2018)第202号评估意见书,同意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纳入社区矫正。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理和研究,三监区认定罪犯符某某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沈阳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符某某在服刑期间,因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符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于2018年5月7日,作出提请罪犯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抄送沈阳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沈阳新康监狱提请对符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符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接着,由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处务会研究认为,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28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经审理,认为罪犯符某某在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决定对罪犯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沈阳新康监狱将罪犯符某某依法移交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纳入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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