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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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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JYZZ153421007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包某某,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因贩卖毒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以(2014)呼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于2015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7月15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包某某因下腹部不适于2018年6月26日被送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医院行宫颈组织病理活检,诊断为宫颈癌。为进一步诊治于2018年6月29日被送往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一监区根据罪犯包某某病情,申请对其进行病情鉴定。经法制科审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医院对罪犯包某某进行病情鉴定,并向检察机关通报委托病情鉴定情况。

监狱及时与罪犯包某某的妹妹包永某取得联系,包永某自愿作为罪犯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经审查,包永某具备保证人条件,并由包永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告知包永某在罪犯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核实,罪犯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监狱于2018年7月5日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7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医院出具罪犯包某某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宫颈癌(非临床治愈期)。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2018年7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司法局出具了“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法制科将上述病情鉴定及诊断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及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移交一监区。

2018年7月9日经一监区民警集体合议,依据罪犯包某某病情鉴定结果、执行刑期、保证人情况及改造表现,建议提请罪犯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13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法制科提交的审查意见,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结合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同意提请罪犯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7月19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罪犯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罪犯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罪犯包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法制处依法审查,认为监狱提请罪犯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并将审查意见报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依法批准罪犯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罪犯包某某,包犯在《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上签字。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派民警持相关文书材料将该犯送至居住地并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实现无缝对接,并将交接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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