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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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JYZZ1534131055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田某某,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于2009年6月19日,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2009年7月16日入监。2012年9月3日,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12月2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起止日为2008年6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5日,田某某因病被送至安徽省监狱总医院治疗。安徽省监狱总医院接收后,经过检查作出“肝衰竭”的诊断并下达病重通知书。
2018年3月21日,安徽省阜阳监狱第四监区提出对田某某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经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于2018年3月23日委托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对田某某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
2018年4月2日,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对田某某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结论为:慢加急性肝衰竭。
2018年4月17日,田某某妻子李某某提出保外就医申请,自愿作为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履行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义务,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涡阳县某甲镇某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兹有我村村民李某某与阜阳监狱罪犯田某某是夫妻关系,李某某住房五间约一百一十平方,年收入六万多元,具有担保能力,李某某自由人,愿意为田某某支付医疗费用。监狱据此认定田某某妻子李某某具备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资格。
2018年4月17日,安徽省阜阳监狱按照规定委托安徽省涡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田某某对其居住社区影响。
2018年4月18日,安徽省涡阳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田某某在户籍地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2018年4月23日,阜阳监狱第四监区召开民警集体会议和监区长办公会,经研究,建议对田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2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同意监区意见,建议对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5月11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建议对田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18年5月15日下午二点半,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对田某某下达病危通知书,结论为:慢加急性肝衰竭。
2018年5月16日,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本院认为田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安徽省阜阳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建议对罪犯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5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议对田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已病危),相关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7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同意对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5月18日,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罪犯因病情严重需要送入居住地的医院救治的,监狱可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在居住地的医院交付并办理交接手续,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保证人应当当场。”鉴于田某某病情,经与安徽省涡阳县司法局协商,在安徽省亳州市人民医院,监狱民警将田某某及暂予监外执行档案交付至涡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完成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