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服刑人员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JYZZ1533178105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黄某某,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黄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2015年9月29日入吉林省镇赉分局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黄某某自入监以来,因病一直在吉林省镇赉分局中心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省新康监狱住院治疗。2016年6月20日吉林省新康监狱对黄某某病情进行鉴定。经检查:头部核磁:脑白质脱髓鞘改变。髋关节CT:双髋关节诸骨形态欠佳,骨质密度减低。

(二)委托鉴定。由于黄某某带病入监且病情较重,监狱刑罚执行科早就把黄某某纳入到暂予监外执行的视线范围内。待黄某某生活不能自理规范治疗六个月以后,镇赉分局及时的于2016年6月12日向吉林省新康监狱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6年8月1日,吉林省新康监狱对黄某某出具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意见书》明确诊断:黄某某患有脑白质病变、双髋、双膝关节僵硬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6年8月31日,结合省新康监狱的诊断,镇赉分局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黄某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黄某某的母曾来到监狱申请为其子办理保外就医,考虑到黄某某家庭经济状况比较拮据,保证人年龄大,路途远等因素,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为其提前做好了委托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待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向该犯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司法局发函,委托其对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黄某某适合社区矫正。

(五)监狱审核。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黄某某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黄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黄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9月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期进行三天公示,未收到任何举报。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6年9月9日,监狱将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吉林省赉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黄某某保外就医。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6年9月1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将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省局审核认为:黄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2016年9月13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