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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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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JYZZ153250849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甘某某,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贵州省息烽县人。2003年6月4日曾因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27日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以(2010)金义刑初字第133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0年10月12日送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8月15日减刑1年6个月,2016年8月2日减刑1年。刑期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18日,该犯因在监狱服刑期间“反复咯血半年余”送至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作进一步诊治,经胸部CT显示:右肺下叶实性磨玻璃样结节,有腺癌可能。12月27日,监狱根据其病情委托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进行病情诊断,2018年1月4日,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作出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右下肺腺癌;2.高血压2级。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监狱立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一方面联系家属,另一方面联系户籍地司法局,征求双方意见。1月9日,办案民警乘坐飞机赶赴罪犯原户籍地,向其亲属说明该犯目前病情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有关政策。考虑到家庭经济情况不是很理想,其家属一开始犹豫不决,不愿意签保证书。办案民警多次说理引导,并转达罪犯迫切早日与家人团聚的愿望,同时,监狱也考虑了该犯家庭实际困难,已经安排专家为其做了右下肺切除术,暂予监外执行后治疗成本已经降低,在不断的促膝长谈和亲情感化下,最后,其弟弟终于愿意作为保证人签署意见。通过民警实地考察,该犯弟弟符合保证人资格。在办理保证人资格审查后,办理民警赶往当地司法局,委托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在一番沟通之后,司法局表示会大力支持监狱,并答应尽快做出评估意见。2018年1月17日,贵州省息烽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该犯到该区接受社区矫正。

在具备以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后,监狱按层级启动合议评审公示程序。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建议对罪犯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经过刑罚执行科审查,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临平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要求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检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相关材料报送浙江省临平地区检察院征求意见。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25日出具审查监督意见:同意对罪犯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甘某某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法律材料齐全完备且真实有效,对罪犯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认为罪犯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于2018年1月26日以(2018)浙监刑执字第1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罪犯原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会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及时办理出监手续并将情况通报罪犯居住地的监狱管理局,原服刑地的监狱管理局应当自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三个工作日内将《罪犯档案转递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罪犯档案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的监狱管理局。罪犯居住地的监狱管理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指定一所监狱接受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刑满释放等手续,并书面同时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狱于2018年1月31日将罪犯甘某某押解至贵州省息烽县司法局办理了移交工作,并于当日通报了当地公安、检察机关。2018年2月2日将罪犯的档案移交给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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