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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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JYZZ153231409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文某某,女,1973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2012年10月18日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以下简称“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分别于2015年1月27日和2017年10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1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其于2018年6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6年7月27日,文某某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行宫颈活检术,病理检查显示:(宫颈)鳞状细胞癌Ⅱ级。2016年10月9日,罪犯文某某再次在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妇瘤科行“腹腔镜下子宫切除+双附件切除+盆腔及腹主动脉旁淋巴清扫术+肠粘连松解术+双输尿管松解术”。2018年1月中旬,文某某因出现腹痛被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茅桥茅桥医院(以下简称“茅桥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2月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解放军三0三医院行CT检查结果显示:1.右侧下腹部-盆腔入口水平空肠占位并继发肠梗阻,右侧输尿管下段占位并右输尿管、右肾积水,考虑为恶性肿瘤,转移瘤可能性大;2.双侧盆壁及腹股沟区、腹膜后、肠系膜根部多发增大淋巴结,考虑为转移瘤。该服刑人员因“完全性肠梗阻”于2018年3月2日转到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行手术治疗。2018年3月7日,该服刑人员因“1.肠梗阻术后;2.宫颈癌。”再次被送至茅桥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完全性肠梗阻术后;2.宫颈癌术后并腹腔、盆腔转移;3.肠造瘘还纳术后;4.右中腹壁缺损修补术后;5.肠粘连解术后;6.盆腔粘连松解术后;7.小肠系膜肿物切除术后;8.贫血。
文某某所在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该服刑人员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后,监狱委托茅桥医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小组(由5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组成,以下简称“疾病鉴定小组”)对李某某进行疾病诊断。2018年4月3日,茅桥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文某某患宫颈癌术后并腹腔、盆腔转移,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向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通报文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茅桥医院于2018年5月16日、5月23日、5月31日分别对该服刑人员下达病危通知单。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女子监狱收到《罪犯病情诊断书》后,立即联系文某家属告知该服刑人员病情诊断结果,希望家属能尽快确定保证人人选。经调查,该服刑人员离异多年,母亲年老体弱,独居广东省高州市家中,儿子在广州工作,大哥长年在广东省珠海市居住和工作,均不符合保证人资格,只有文某的姐姐在高州市居住和工作。监狱联系到文某姐姐,告知文某现病情严重,希望其能作为保证人,并提供保证人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狱多次电话沟通,文某姐姐同意作为保证人,并于2018年5月9日来到女子监狱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文某姐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监狱根据审查情况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日,让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5月9日,女子监狱二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一致认为文某某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其姐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符合保证人资格;文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文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2018年5月1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文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适当。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广东省高州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5月31日,司法局出具“综合邻居、居委会、司法所等各方意见,我局同意其回到当地接受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罪犯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6月1日,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文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因该犯病情危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监狱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将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并于当日将提请对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人民检察院作出“文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程序,对监狱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同日,女子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提请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文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文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将《关于办理罪犯文某某需要立即保外就医的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女子监狱上报的提请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后,立即将案卷材料移交至自治区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由茅桥医院医学专家及聘用两名社会医院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学专家组成)。该小组通过对文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监狱上报的该服刑人员病史资料、客观医技检查依据等相关疾病材料符合《广西监狱系统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诊断相关辅助材料工作规范》要求;诊断该服刑人员患颈癌术后并腹腔、盆腔转移,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生活卫生装备处审查后出具该服刑人员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因文某某病情严重需要立即保外就医,报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决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文某某于2018年6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6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确认(自治区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一名医学专家列席会议)。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文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情况、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十三条之规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确认文某某于2018年6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日,女子监狱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因文某某病情严重,为确保交付路途中文犯病情恶化时能及时获得救治,监狱联系茅桥医院派出一辆救护车和2名医护人员随同,于2018年6月4日将文某某押解至广东省高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与高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医院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同时,监狱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在该服刑人员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内进行了公告。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的人道主义,它有利于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此案例中,因服刑人与病情严重,需要立即保外就医,女子监狱严格按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规定,从案件审核、审查、评审、审议决定、审批、交付等程序做到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各个环节紧密衔接。监狱管理局按照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规定严格审查,及时审核批准。在交付服刑人员过程中,女子监狱不断加强与茅桥医院和广东省高州市司法局的沟通协调,根据服刑人员当时的病情,及时联系医院派出救护车与医护人员全程随同,最终在服刑人员居住地医院与司法局顺利办理交接手续,实现了无缝对接,使服刑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和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