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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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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JYZZ153204871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孟某某,男,1966年4月7日生,户籍地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孟某某曾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3年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孟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2日投送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2017年5月3日,孟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押回重审。2017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所犯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现刑期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孟某某高血压病10年,糖尿病史6年,间断口服药物治疗,疗效欠佳。2018年4月26日患者自觉头晕症状加重,继而出现右侧肢体麻木伴活动障碍,送监狱医院治疗。考虑到罪犯孟某某有脑血管意外, 2018年5月4日江苏省浦口监狱安排罪犯孟某某转诊至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检查。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浦口监狱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对孟某某进行病情诊断,经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诊断:孟某某患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2型糖尿病;脑梗死;左侧颈动脉斑块形成)。其病情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孟某某妻子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浦口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6月7日,浦口监狱十五监区召开全体监区民警会议,提出对孟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浦口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提请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浦口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核实了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浦口监狱委托徐州市铜山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孟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徐州市铜山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人具备条件,同意接受孟某某社区矫正。

2018年6月8日,浦口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浦口监狱于6月8日至6月12日对孟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浦口监狱将提请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京市钟山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6月13日,浦口监狱将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孟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浦口监狱对孟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对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5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浦口监狱将孟某某押送至出监后的居住地徐州市铜山区司法局,与铜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办理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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