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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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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JYZZ1532048675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贡某某,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南京市建邺区。贡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3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2014年4月11日投送龙潭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28日,经诊断,贡某某患有“肺癌伴转移(非临床治愈期)”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贡某某的妻子愿意作为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6月6日,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提出对贡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提请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龙潭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核实了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监狱委托贡某某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贡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南京市建邺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贡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保证人符合条件。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监狱于6月25日至6月27日对贡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监狱将提请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

龙潭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龙潭监狱将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省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贡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监狱对贡某某的诊断结论,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对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5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作出批准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2018年7月6日,龙潭监狱将贡某某押送至罪犯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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