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蔺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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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JYZZ153146325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蔺某某,男,1950年11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2012年11月1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5年10月11日、2018年2月12日分别获减刑两次,共计减去刑期十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2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蔺某某在服刑期间因头昏五年+,颜面、双下肢水肿,加重一月, 于2017年6月21日由忠庄监狱医院送至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7月10日,罪犯蔺某某所属监区提出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建议,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于2017年7月20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何某患:1.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2.高血压性心脏病;3.慢性肾功能不全(CKDIV期)。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鉴于罪犯蔺某某病情严重,狱内医疗条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救治,监狱决定依法对其办理保外就医。
2017年9月19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蔺某某儿子符合保证人条件,审查确定其为罪犯蔺某某保外就医的保证人。2017年10月20日,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蔺某某系累犯被判处十年以上,但其已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且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因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建议提请对罪犯蔺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请对罪犯蔺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报刑罚执行科审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考虑罪犯蔺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认为需要发函委托罪犯蔺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进行社会影响调查评估。经监狱发函委托,2018年2月6日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回函,认为罪犯蔺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合适的居住地,不宜纳入社区矫正。后经罪犯蔺某某儿子(保证人)向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出具罪犯蔺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的相关证明,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初步表示同意将罪犯蔺某某纳入社区矫正。为此,经监狱再次发函委托,2018年4月10日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回函同意将罪犯蔺某某纳入社区矫正。
2018年4月12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蔺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材料、证据齐全,程序合法,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4月18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蔺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进行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结束后,经征求驻监检察机关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意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6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蔺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议。2018年5月23日,经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同意对罪犯蔺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随即提交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2018年6月20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蔺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6月28日,监狱将罪犯蔺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依法纳入社区矫正,后按相关规定将罪犯蔺某某的档案材料移交给重庆市监狱管理局,由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指定监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