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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周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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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JYZZ153146308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周某,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5月12日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6年11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38年5月2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周某在服刑期间,于2018年5月24日出现头晕,随后送监狱医院就诊,经监狱医院诊断为肺部占位。次日,周某所属监区提出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建议。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经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于2018年5月29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周某患:1.右上肺肿瘤并多发骨转移?肝转移?纵膈、腹腔淋巴结转移?2.意识障碍原因?3.多浆腹腔积液;4.慢性肾功能不全;5.血小板减少症;6.低蛋白血症;7.轻度贫血。目前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1、2款之规定。鉴于周某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监狱决定启动紧急程序对其办理保外就医。

2018年5月3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周某儿子符合保证人资格,确定其为周某保外就医保证人。2018年5月31日,经监区干警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均认为周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经征求驻监检察机关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当日即出具检察意见:同意监狱对周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随即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对周某提请按紧急程序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31日,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紧急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决定适用紧急程序进行办理,经报请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定,批准周某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监狱将周某押送至居住地,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安顺市西秀区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将周某纳入社区矫正。同日监狱按照规定将罪犯周某暂予监外执行一事在监狱内进行公告,公告后未收到警察及其他服刑人员提出异议。2018年6月4日,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先行批准罪犯周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确认。2018年6月11日,接安顺市西秀区司法局通知,周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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