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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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JYZZ153112297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翟某某,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家住河南省郸城县,无前科。2013年3月29日,因盗窃罪经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6月9日入监。2017年7月20日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6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1.病情诊断
该犯于2012年诊断为乙型肝炎,2016年1月20日,因身体不适、上腹部胀痛,到盘锦市中心医院就诊诊断为肝硬化、脾大,后转入监狱病监住院治疗,2017年2月28日因病情加重,再次到盘锦市中心医院诊治,诊断为:乙型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脾功能亢进。随后根据盘锦市中心医院治疗方案,转入监狱病监住院治疗。
经长期治疗病情未见好转,2018年初该犯病情再次加重。根据该犯病情,盘锦监狱六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翟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辽河油田总医院对翟某某进行疾病鉴定,2018年3月23日,辽河油田总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情材料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服刑人员翟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2.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28日,其叔叔提出具保申请,愿意承担具保责任,能够履行具保义务。2018年4月23日保证人资格审查通过。鉴于该犯病情,盘锦监狱六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翟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其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翟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翟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翟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河南省郸城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因该犯系外省籍罪犯,监狱刑罚执行处提前与当地司法机关进行电话联系,将调查相关事项进行磋商,商定后派员到当地进行调查走访,并将相关材料取回,即保证了调查评估的严肃性,又节约了调查时间,2018年4月8日,河南省郸城县司法局出具了翟某某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盘锦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5月9日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翟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连同相关材料抄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无异议。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5月16日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翟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3.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盘锦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翟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医疗卫生处就病情诊断进行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局刑罚执行处对案件材料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审查研究认为,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提请意见,报请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认为服刑人员翟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之规定,作出辽监管刑执〔2018〕5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依法对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刑罚执行处将服刑人员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依法在辽宁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同时将整个案卷及决定书抄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2018年6月14日,辽宁省盘锦监狱将服刑人员翟某某移交安徽省颍上县司法局,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