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服刑人员董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MGJYZZ153111803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董某,男,1984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某县,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合同诈骗罪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未执行)。刑期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2016年8月3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23日董某因腰痛到监狱医院诊治,经治疗病情未见好转。鉴于此,监狱于9月13日将董某送至通辽市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诊断为:胸椎管内血管瘤。当日返回监狱医院,对董某进行对症治疗,但病情未见好转,且有逐渐加重的趋势。2018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四监区申请对董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经监狱法制科审查、分管监狱长批准后,委托通辽市医院对董某进行病情诊断,并向检察机关通报委托病情鉴定情况。

董某母亲张某某自愿作为董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经审查,董某母亲张某某具备保证人条件,并由张某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告知保证人张某某在董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核实,董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吉林省某县,监狱委托吉林省某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5月23日通辽市医院出具了董某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1、胸12-腰4水平椎管内占位性病变;2、胸5-12水平硬脊膜血管畸形;3、胸腰椎退行性病变;4、截瘫(双下肢瘫痪)”。经通辽监狱医院审查,董某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之规定“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3、有严重后遗症,如偏瘫、截瘫、胃瘘、支气管食管瘘等”。吉林省某县司法局出具了评估意见为“监狱机关对董某依法提请非监禁刑罚,我单位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其进行监管”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法制科将上述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审查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及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移交四监区。

2018年5月28日,四监区召开民警集体合议会,结合董某病情、实际执行刑期、改造表现及调查评估意见,一致同意提请董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监狱法制科审查,认为四监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6月5日,通辽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法制科提交的审查意见,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结合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同意提请董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6月11日经通辽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提请董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东部分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东部分局审查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董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董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疾病之情形;法制处对依法审查,认为监狱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并将审查意见报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依法批准罪犯董某暂予监外执行。通辽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董某,董某在《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上签字。通辽监狱派民警持相关文书材料将董某送至居住地并与吉林省某县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实现无缝对接,并将对接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委托监狱将《罪犯档案转递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服刑人员档案等材料转递吉林省监狱管理局。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