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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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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ZZ1529411531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裴某某,男,1978年12月出生,广东省某某市人,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退赔人民币三十万元,2013年10月22日投入广东省明康监狱服刑。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

裴某某服刑期间,因反复排粘液血便,2017年7月24日送到监狱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无明显好转,2017年8月17日转送到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住院诊治。2017年9月6日,经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诊断,裴某某患有:1.直肠、降结肠中分化腺癌;2.升结肠绒毛管腺瘤;3.中度贫血;4.低蛋白血症等病。

2017年9月7日,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的诊断,广东省明康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鉴定,认为裴某某所患直肠、降结肠中分化腺癌、升结肠绒毛管腺瘤等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提议对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广东省明康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裴某某所服刑的监区立即对裴某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对裴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经过审查和评估,裴某某所服刑的监区认为,裴某某的病情、罪名、刑期等符合法定条件,再犯危险性较低,遂联系其弟弟裴某甲,告知裴某某的病情和监狱拟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要求裴某甲作为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担保人,并及时到监狱办理相关手续。裴某甲得知其哥哥病情后,在办理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后,立即到监狱办理担保手续。2017年9月8日,裴某某所服刑的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出席会议的警察一致同意对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9月11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同意向监狱提请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案件报送到监狱刑罚执行部门。

2017年9月11日下午,广东省明康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呈报的案件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审查和面视,并召开科务会集体讨论审核。由于裴某某病情不断恶化、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为了使裴某某能够尽快到社会医院接受更好的治疗,2017年9月20日广东省明康监狱派出四名警察持函专程到广东省某某市司法局,向该局社区矫正部门负责人详细介绍了裴某某的刑罚执行情况及病情,同时反映了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迫切性。在听取监狱办案警察的介绍后,该局高度重视,立即调集精干力量分头走访群众、查阅资料和进行评估分析,2017年9月21日下午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裴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2017年9月22日,广东省明康监狱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一致同意提请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由于裴某某随时有生命危险,需要紧急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后广东省明康监狱立即将案件材料送到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同时说明了案件的特殊情况。2017年9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书面函复监狱,认为可依法对裴某某提请保外就医;同日,广东省明康监狱召开监狱长会议,专题审议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6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明康监狱将裴某某送回到其户籍所在,并与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同时,在全监范围内公告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

在办理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中,面对着裴某某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广东省明康监狱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主动作为,积极与社区矫正机构、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推动案件的办理,使裴某某尽早回归社会,接受更好的医治,感受亲人关怀,不仅有利于其病情的康复,也有利于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彰显监狱惩罚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执法理念及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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