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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何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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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JYZZ1529396111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何某,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贵州省某县副县长,原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1月7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 2015年12月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何某在服刑期间经监狱医院初步诊断为:1.上消化道出血,2.失血性贫血,3.胃癌待排,于2017年5月19日转到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住院治疗。其所属监区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建议,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于2017年6月22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何某患:胃体粘液腺癌并上消化道出血,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鉴于罪犯何某病情严重,狱内医疗条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救治,监狱决定依法对其办理保外就医。

2017年7月2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依法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经查,罪犯何某的父亲已去世多年,母亲80多岁患老年痴呆症,其兄弟姐妹均居住在贵州省赤水市,其女儿也在贵州省赤水市工作,亲属均不能和罪犯何某长期居住在遵义市汇川区并尽到监督管理义务,无亲属符合保证人资格。最后监狱联系罪犯何某前妻林某某, 其愿意作为罪犯何某保证人,照顾罪犯何某饮食起居,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并向监狱递交了书面承诺。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林某某与罪犯何某曾系夫妻(已离异)关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所和稳定收入,人身自由未受限制,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履行保证人义务,具备作为罪犯何某保证人的资格,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审查确定其前妻子作为罪犯何某保外就医的保证人。

2017年7月27日,经罪犯何某所属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均认为罪犯何某某虽系职务犯罪罪犯,但其所患疾病系癌症,不属于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考虑罪犯何某系职务犯罪罪犯,为慎重起见,监狱委托罪犯何某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遵义市汇川区司法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汇川区司法局复函同意将罪犯何某纳入汇川区社区矫正。2017年8月1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何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8月14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对罪犯何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7年8月17日,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机关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在驻监检察机关审核期间,罪犯何某一直在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住院治疗,司法警察医院多次电话告知监狱罪犯何某病情未见好转,而且病情在不断恶化,鉴于此,经监狱再次委托,2017年9月4日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对罪犯何某的病情进行了补充诊断,认定罪犯何某患:胃体粘液腺癌并上消化道出血,经治疗后病情无明显好转,血色素进行性下降,由74g/L下降至58g/L,病情进行性加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七条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鉴于罪犯何某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监狱决定启用紧急程序对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及时将罪犯何某病情通报驻监检察机关,2017年9月8日驻监检察机关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何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2017年9月11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同意对罪犯何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紧急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随即提交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2017年9月15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何某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监狱将罪犯何某押送至遵义市汇川区司法局进行移交,依法纳入社区矫正。同日,监狱按照规定将罪犯何某暂予监外执行一事在监狱内进行公告,公告后未收到警察及罪犯提出异议。2017年9月18日罪犯何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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