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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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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JYZZ152834206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左某某,男,1954年5月生,中专文化,捕前系湖北省某县人。2014年6月1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兰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赃款八十九万元依法继续追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甘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被送入甘肃省武威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服刑期间,刑罚未变动,刑满日期2022年8月28日。现余刑4年3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4日该服刑人员因病情较重,急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住院治疗,当日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检查鉴定为:1、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2、高血压三级,极高危,3、陈旧性心梗等病。由于罪犯左某某当前病情特别严重,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已向武威监狱发出病情危重通知书。

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第三条第四、五款:高血压病达到极高危程度的;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属于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鉴于罪犯左某某的病情,监狱及时与左某某家属联系,左某某的姐姐左某甲表示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为左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与此同时,2018年5月4日,甘肃省武威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左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和现实病情认为: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由于身体长期患病,思想负担重,经过监狱民警多次谈话,左某某心理状态趋于稳定,主动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法律常识、道德常识学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改造态度端正,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三课教育,尽自己的能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可以认定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该服刑人员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心理咨询室对其作出罪犯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报告:“结合心理测试结果和监区民警意见,该服刑人员由于长期患病,对自身健康问题过度关注,对周围事物漠不关心,社会支持系统良好,暂无社会危害,无明显犯罪思维模式”,“该服刑人员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建议社会做好帮教工作”。综上所述,分监区认为左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左某某病危的实际情况,监狱启动了暂予监外执行急办程序。

经2018年5月5日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认为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给出的病情鉴定及病危通知书显示,左某某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五款之规定,结合左某某的改造表现,监区同意分监区对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

2018年5月5日当日狱政管理科收到七监区送来左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左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符合规定,提请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

2018年5月5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议,并邀请武威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进行审核,作出同意对左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同时驻狱检察室经过对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罪犯病情诊断书,病危通知单等进行书面审查,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之规定,检察认为“左某某因病情危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且呈报程序合法,同意对其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2018年5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左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左某某拟报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向甘肃省监狱管理局提交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因为左某某户籍所在地是湖北省某县,系外省籍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亲属赶来需要一定的时间,监狱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在通知家属赶往兰州的同时,2018年5月5日监狱狱政科副科长及暂予监外执行主办人员也启程赶往兰州,双方在甘肃省监狱管理局碰面。左某某的家属前去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探望该服刑人员后,由监狱方告知左某某家属该服刑人员的病情,同时告知该服刑人员亲属也即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人在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所应尽到的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应履行的义务。该服刑人员家属(左某某的姐姐)表示同意接受为左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5月6日,武威监狱向左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司法机关云梦县司法局发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对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取保人资格、经济状况及是否同意接受监管该罪犯等项目逐项进行征求意见。

2018年5月10日经湖北省云梦县司法局经过走访调查后,作出“同意对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具保人左某甲系服刑人员左某某的姐姐,在湖北省某县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现已退休,有固定经济来源,经济条件一般,为人勤劳踏实,一贯表现良好,具备一定的取保资格”。左某某的姐姐同意对其保外就医,并签订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8日,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左某某在服刑期间,因患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高血压三级,极高危,陈旧性心梗等病等病,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五款之规定,武威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为左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条件,批准其保外就医

2018年5月9日,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急办程序,监狱在收到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5月9日,武威监狱派出狱政科副科长及相关人员,携带相关法律文书与左某某的家属一道将左某某送往其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于2018年5月9日晚一行人抵达云梦县,将左某某安置住进云梦县中医院接受医院治疗。2018年5月10日,武威监狱派出人员分别与云梦县司法局、检察院、派出所取得联系,将左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移交湖北省云梦县司法局,进行工作衔接,并将衔接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之后武威监狱民警专程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出具的服刑人员档案转递函与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接洽,将左某某的档案材料移交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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