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丁某暂予监外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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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JYZZ152773654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丁某,男,1964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放火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于2017年4月12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丁某入监前因病经法院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入监当日,鉴于丁某病情严重,监狱将其送往通辽市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通辽市医院诊断该犯病情为:肝脓肿;2型糖尿病;脑梗死;高血压2级(很高危);右侧胸腔积液;肺炎;脑萎缩;脑梗死后遗症;脂肪肝;颈动脉粥样硬化;贫血;低蛋白血症病。根据该服刑人员病情,监狱与其家属取得联系,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但因丁某捕前经常酒后殴打其妻子且将其儿子房屋点燃,因此该服刑人员家属拒绝担保。丁某出院后,在通辽监狱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虽经治疗,但病情未见好转,且有加重迹象。2018年5月1日监狱再次将丁某送至通辽市医院住院,5月13日丁某病情进一步加重,转入EICU病房,当日下午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监狱医院根据丁某病情,申请对其进行病情鉴定。经法制科审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委托通辽市医院对丁某进行病情鉴定,并向检察机关通报委托病情鉴定情况。
监狱派民警多次耐心细致与丁某的儿子丁某甲进行沟通,丁某甲同意作为丁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经审查,丁某甲具备保证人条件,由丁某甲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并告知丁某甲在丁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核实,丁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通辽市某旗,监狱委托该旗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5月14日通辽市医院诊断该服刑人员病情为:脑梗死(脑干梗死急性期,近期可能的死亡危险);2型糖尿病;双肺炎;胸腔积液;肝功能损害;低蛋白血症;心力衰竭Ⅲ度;脑梗死后遗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某旗司法局出具“同意丁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2018年5月14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医院民警集体合议,依据丁某病情鉴定结果、保证人情况及改造表现,建议提请丁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监狱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14日通辽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法制科提交的审查意见,并邀请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同意提请丁某暂予监外执行。在征求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后,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5月16日经通辽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丁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东部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东部分局经审查,认为通辽监狱提请丁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之规定,建议丁某暂予监外执行,提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丁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丁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疾病之情形;法制处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监狱提请丁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并将审查意见报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依法批准丁某暂予监外执行。当日,通辽监狱对丁某暂予监外执行在狱内进行公告。
因罪犯丁某病情危重,不能到通辽市某旗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监狱将丁某病情及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向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司法局进行通报,在征得司法局同意后,于2018年5月18日在通辽市医院与丁某的儿子丁某某办理了交接手续,并将实际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2018年5月19日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