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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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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ZZ1527132008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余某某,男,1983年5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因犯绑架罪,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以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2015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2016年3月21日移押周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8日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

前科劣迹情况:无。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7000元,履行6000元。

【案件办理过程】

余某某于2018年2月25日下午6时左右,因腹部上方疼痛,值班干警带其去医务所进行初步就诊。医生考虑到该服刑人员可能是由于谷丙转氨酶偏高,引起肝部不适,转送其去上海市监狱总医院进行检查。经总医院医生检查,初步判断该服刑人员为肝部疾病,需住院治疗,进一步检查。在总医院住院期间,对该服刑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对病情进行控制。

2018年3月21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认定该服刑人员患“慢加急性肝衰竭、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急性胆囊炎”,出具病危报告书。2018年3月22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再次出具病危报告书。监狱总医院受治疗条件限制,建议转诊至社会医院进行救治。监狱于2018年3月23日将余某某送往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治疗,该院医生诊断该服刑人员患有慢加急性肝衰竭、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急性胆囊炎,需住院治疗。余某某在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急救期间,监狱安排民警二十四小时在医院警戒值班,协助医院做好对该服刑人员的管理和治疗。

经过一个多星期的积极救治,该服刑人员的病情仍不断恶化。2018年3月30日,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出具病危报告书,认定该服刑人员患“慢加急性肝衰竭、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急性胆囊炎”,随时有生命危险。

鉴于该服刑人员病情危重的情况,监狱立刻启动病情鉴定程序。2018年4月2日,由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认定该服刑人员“慢加急性肝衰竭、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急性胆囊炎”。2018年4月2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认定该服刑人员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三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因该服刑人员病情危重,病情鉴定后,监狱立即启动紧急保外程序。2018年4月2日,余某某之妻来监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愿意作为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承诺在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及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等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履行的义务。经过监狱审查,余某某的妻子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考虑到余某某病情危重的特殊情况,监狱电话联系该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安徽省阜阳市某县司法局,告知当地司法局余某某的病情及病危情况。为了能让余某某及时得到治疗,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函将与余某某一起送往安徽省阜阳市,委托当地司法局尽快调查该服刑人员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并与社区矫正机构取得联系。通过多方努力,最终安徽省阜阳市某县司法局电话同意接收。

该服刑人员病情危重且办理时间恰逢清明节前夕。为了确保顺利办理案件,监区民警在案件办理中争分夺秒,2018年4月2日,监区民警克服路途遥远等困难提前上班,一个不缺地赶到单位参加干警集体讨论会并签字。随后,监区立即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建议对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审核。监狱生活卫生科和刑罚执行科当天完成审查,并提交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当天,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对该服刑人员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核。之后,监狱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与驻监检察室积极沟通协调。2018年4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余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对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4月3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同意提请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于当日立即将相关材料送到监狱管理局进行审批。

通过办理余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我们得到如下几点认识和经验:一是规范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启动程序和条件的重要性;二是通过网上办案,实现了案件办理、审核、审批各个环节的全程留痕,实现了法律文书标准制作,提高了案件办理的质量;三是体现了监狱对罪犯的生命关怀,凸显了人道主义,考验了监狱的应急处突能力。

【案件办理结果】

因该服刑人员病情危重,监狱管理局受理案件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立即进行了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核,然后报局长审批。2018年4月4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批准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4日,监狱对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三个工作日的狱内公告。

2018年4月4日,监狱对余某某进行出监教育,告知其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事项和规定,并安排3名民警将其送往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考虑到余某某的病情,出于便于救治及后续治疗的考虑,监狱在出发前积极联系当地医院,经多方努力,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医院同意接收该服刑人员,监狱历经八小时顺利将余某某送往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在医院里,监狱责任民警和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司法局相关人员进行了交接,将余某某的相关材料做好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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