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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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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ZZ152690815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万某某,性别 男,1978年8月出生,湖南省某某市人,因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2月22日投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刑期自2016年4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止。

2017年8月26日,万某某因“反复下腹部胀痛伴便血1月余”送到监狱医院治疗,经诊断患有:1.溃疡性结肠炎;2.肠道肿物?广东省乐昌监狱医院给予万某某抗感染、护胃等治疗后,腹痛及解粘液脓血便无好转;2017年8月31日广东省乐昌监狱将万某某送到乐昌市人民医院行腹部CT、肠镜和病理活检,经检查诊断万某某患有:直肠腺癌。因病情严重,2017年9月5日,广东省乐昌监狱又将万某某送往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住院诊治。2017年9月13日,经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诊断,万某某患有:1.直肠中分化腺癌;2.肝右叶占位性病变;2017年9月19日,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万某某发出了病危通知书。

2017年9月14日,广东省乐昌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的病情诊断结果,鉴定万某某的病情《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第的规定,提议对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广东省乐昌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万某某服刑监区立即对万某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对万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经罪名、刑期审查和再犯危险性评估,万某某所服刑的监区认为,万某某的病情、罪名、刑期符合法定条件,社会危险性较低,遂联系万某某的母亲,告知万某某的病情和监狱拟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需要亲属担保。万某某的母亲得知儿子的病情和监狱拟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后,向广东省乐昌监狱表示自己年事已高,并且以前为了给万某某治病已经花尽了家里的全部积蓄,还欠了亲戚很多钱,家里确实没有钱给他治病了,不愿意担保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面对万某某母亲不愿担保的情况,广东省乐昌监狱办案警察从保障万某某生命健康权出发,再次联系万某某的二哥,向万某某的二哥详细介绍万某某病情情况,并告诉其到社会医院治疗和亲情的抚慰,对万某某病情的治疗会有较大的帮助。经过办案警察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万某某的二哥最终同意担保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到监狱办理了担保手续。

2017年9月19日,万某某所服刑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和监区长办公会,一致同意提请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规定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呈报了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报送的案件材料后,一方面会同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赶往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万某某进行了面视审查;另一方面派办案警察前往湖南省某某市司法局,委托调查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社区的影响。在委托司法局调查评估时,因司法局工作人员到乡镇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队列训练,无法立即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在广东省乐昌监狱办案警察积极沟通协调下,湖南省某某市司法局高度重视,立即将相关工作人员召集回单位,按规定开展调查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出具了同意万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2017年9月20日,广东省乐昌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一致同意提请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由于万某某随时有生命危险,需要紧急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后,广东省乐昌监狱立即将案件材料送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函复监狱,同意监狱提请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广东省乐昌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2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了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9月23日上午,广东省乐昌监狱将万某某从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接出来,经过8个多小时的长途奔波,于下午6点多到达湖南省某某市司法局,与司法局工作人员办理了交接手续。同时,广东省乐昌监狱在全监范围内公告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

广东省乐昌监狱始终把保障罪犯的生命健康权作为深入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依法依规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前提下,切实发挥暂予监外执行在保障罪犯生命健全、体现我国刑罚人道主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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