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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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JYZZ152654613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孟某某,男,1964年4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9月6日被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2年11月7日送入陕西省崔家沟监狱第四监区二十九分监区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6年1月27日经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9月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1.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
罪犯孟某某服刑期间,因腹部疼痛,病情持续加重在监狱医务所治疗效果不佳情况下,经批准后在铜川市人民医院接受专科治疗。2017年4月12日,经铜川市人民医院CT、MR检查,该犯肝部有8厘米左右的包块一个,考虑该犯可能患有肝癌,具体确诊需要转至上一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罪犯孟某某所在分监区提出对其进一步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研究后,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监狱长签字后,将该犯由崔家沟监狱转送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曲江监狱)住院治疗,并正式委托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
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受理委托后,由外三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李刚,急诊科主任、主任医师饶强,内二科主任耿振儒三人组成的医疗鉴定专家组开展病情诊断工作。2017年4月26日,形成了17048号《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肝癌晚期伴肝内多发转移灶(非临床治愈期)。诊断书经由新安中心医院代院长陈明亮审核签发后,反馈至崔家沟监狱。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法通【2016】78号)有关规定,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2.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
2017年4月27日,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依据法定条件,结合罪犯具体病情、服刑表现及保证人情况集体研究,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出了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刑罚变更执行法律文书、病情诊断书及相关检查报告单、保证人资格审查表、保证书及相关材料、分监区监区会议记录等提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的提请材料后,分别就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审查。同时进一步核实了罪犯出监后居住地,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征求该犯出监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2017年4月28日,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青年路司法所在做社区调查时发现,该犯因长期吸毒,在居住地周围影响极坏,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评估意见书为不适宜进行社区矫正。
鉴于该犯病情危重,新安医院连续下发《病危通知书》,短期内如不能得到及时救治,恐有生命危险,2017年5月3日,监狱委派二十九分监区政治指导员沈仲和监狱医务所所长马立峰,两名干警前往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青年路司法所,就罪犯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估一事进行了积极沟通,详细陈述了该犯在监狱里面的服刑改造表现以及患病情况,希望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青年路司法所的同志能够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对该犯进行重新评估。在双方做了积极的沟通后,对方表示能够理解,但是他们的评估意见已经上会通过,不好改动,但表示:只要我们按照正常合法程序上报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手续,该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他们会按照正常手续接收。
随后,监狱刑罚执行科会同监察审计室、罪犯医疗防疫站及驻监检察院共同组成考察组,赴新安医院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对罪犯孟某某患病情况进行了现场考察,观察其临床表现,询问陪护罪犯,同时与主治医生谈话全面了解病情发展及诊疗情况,形成正式考察报告后,连同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提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5月11日,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召开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专题研究罪犯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邀请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依法实施法律监督。会后,将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在狱内公示了三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含了罪犯姓名、原判罪名与刑期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及提请意见、公示地点、公示期限以及公示监督投诉电话。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警察和其他罪犯的异议。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连同公示情况抄送检察院征求意见。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了监狱评审委员会的提请建议后,正式出具了“同意对罪犯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2017年5月1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评审委员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罪犯孟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监狱公章后,由刑罚执行科整理案卷,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3.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受理崔家沟监狱提请对罪犯孟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6月9日形成审查意见,罪犯孟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接着,由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并经处务会研究认为,罪犯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长召集省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2017年6月16日,省监狱管理局局长高涛召集副局长柳万立、刑罚执行处、狱政管理处、教育改造处、狱内侦查处、生活卫生处、劳动改造协调处、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召开省局评审委员会,研究罪犯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案件办理结果】
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孟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由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签名后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依法对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6月16日,刑罚执行处将罪犯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依法在陕西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同时将整个案卷及其决定书抄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2017年6月16日,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将罪犯孟某某依法移交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