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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薛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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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JYZZ152652157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薛某,男,1978年10月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广德县。2017年2月23日,薛某因组织卖淫罪被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宣判后,薛某提出上诉。2017年5月5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5月23日投入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下称“九成分局”)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13日,九成分局医院巡诊车例行进监组织巡诊,监区民警根据服刑人员薛某自诉上腹部胀痛情况,通过医生安排巡诊车车载相关医疗设备对其身体进行检查,发现其腹部有疑块。为进一步确定病情,当日即送九成分局医院进行全面检查。腹部B超显示:肝实质数个占位性病变;上腹部CT显示:肝脏多发异常密度影;头颈部+胸部CT显示:两侧颞顶叶多发低密度灶转移待排。时至春节,病情紧急,经请示上级,于2月19日转入安徽省滨湖医院治疗。2月20日,通过血常规检查、头颅CT、胸腹部CT平扫+增强示:双侧侧脑室旁及双侧半卵圆中心多发缺血缺氧灶,部分为梗塞灶;双肺多发小结节;肝部多发低密度灶;左侧髋臼、右侧肱骨、骶骨左侧及部分腰椎骨质破坏;右侧小囊肿;胆囊显示不清;胃潴留。2月26日胃镜胃窦活检病理显示:腺癌。

2月23日,九成分局黄湖监区内设第十一监区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表》,九成分局根据医学鉴定小组意见,同意委托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开展病情鉴定,安徽省监狱总医院诊断为:胃癌伴转移。2018年2月28日,薛某写出保外就医书面申请。3月1日,其哥哥薛甲签订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同日黄湖监区内设第十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并决定依法对服刑人员薛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公示无异议后,3月8日,黄湖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公示无异议后,3月12日,九成分局刑罚执行科经过审查认为程序和材料合规,建议提交九成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日,九成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同意提请服刑人员薛某暂予监外执行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3月14日,检察机关作出“同意你局对服刑人员薛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3月15日,九成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提请服刑人员薛某暂予监外执行,并进行了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安排专人将有关材料报送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抄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6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以皖刑执字〔2018〕2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服刑人员薛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九成分局安排民警和救护车前往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办理薛犯出监手续,当日下午在广德县薛某家中与司法局等顺利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

在监狱执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服刑人员突发重大疾病情况,监狱应当坚持严格执法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及时安排治疗,妥善处理好与服刑人员家属的关系。本案中,监狱机关工作措施妥当,效果较好:

一是监狱及时启动保外程序。安排民警前往薛某居住地广德县司法局和薛某家中,先行征求拟暂予监外执行意见,现场办理保证书等法律文书。接到安徽省监狱总医院病情诊断结论后,监狱再次安排民警前往广德县,请司法局及社区对服刑人员薛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开展调查评估,将评估意见办妥后当日赶回九成分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研究,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

二是监狱高度重视服刑人员病情和有关处置工作。在发现薛某病情复杂严重的情形下,及时送诊和住院治疗,并安排民警前往薛某家中告知病情。在其家人情绪波动时,民警耐心讲解政策,积极治疗病犯,取得了家属理解与配合。

三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严谨合规。薛某病情发展较快,家属非常着急,多次提出加快办理保外就医要求。监狱民警及时答复办理进度,协助联系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安排亲情会见,并向省监狱管理局汇报薛犯病情变化情况,最大可能提供人道和亲情帮助。及时与当地司法局联系沟通,反馈相关信息,为顺利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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