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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人员阿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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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ZZ152637454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阿某某,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因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2010年4月22日送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监狱(以下简称“巴音郭楞监狱”) 服刑,2011年11月调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以下简称“吐鲁番监狱”)。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30日被新疆维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5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1月2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入监体检阿某某自述既往有心脏病,2008年7月曾在乌鲁木齐市中医院进行了心脏搭桥手术。2012年4月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出现胸口疼痛,经治疗无明显好转,且症状继续加重。2014年6月11日12点10份,该服刑人员无明显诱因出现心前区疼痛伴气短,监区急送吐鲁番监狱医院,经诊断患急性心肌梗塞、高血压三级,当日12点20分下达了病危通知,并建议送往吐鲁番地区医院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进一步诊治。

鉴于阿某某病情严重,其所在二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及时报监狱安排其至吐鲁番地区人民医院就诊,并委托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吐鲁番地区人民医院受理委托后,安排三名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组成医疗鉴定专家组开展病情诊断工作。专家组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历材料,明确诊断阿某某患:冠心病、急性前壁心梗,认为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2、3条之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第一时间向吐鲁番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服刑人员阿某某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6月16日,吐鲁番监狱二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经研究认为,该服刑人员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其妻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提供居住、生活和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阿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对该服刑人员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出了对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病情诊断书及相关检查报告单、保证人资格审批表、保证及相关资料、监区会议记录等提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的提请材料后,分别从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是否符合合法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三方面进行了审查。案件审查期,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征求该服刑人员出监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2014年06月19日,乌鲁木齐市司法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正式函复“阿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接乌鲁木齐市司法局意见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邀请吐鲁番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连同监狱医院医师共同组成考察组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对阿某某患病情况进行了现场考察,并与主治医生谈话全面了解病情发展及诊疗情况,形成正式考察报告,连同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提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4年06月20日,新疆吐鲁番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专题研究阿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邀请新疆吐鲁番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经评审,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服刑人员阿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将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在狱内公示了三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含了服刑人员姓名、原判罪名与刑期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及提请意见、公示地点、公示期限以及公示监督投诉电话。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民警和其他服刑人员异议。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连同公示情况抄送检察院征求意见。吐鲁番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了监狱评审委员会的提请建议后,正式出具了“同意阿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2014年06月2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评审委员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经新疆吐鲁番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阿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监狱公章后,由刑罚执行科整理案卷,报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受理吐鲁番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阿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局生活卫生处首先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阿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2、3条;局刑罚执行处对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认为阿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

【案件办理结果】

2014年07月0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集局刑罚执行处、狱政管理处、教育改造处、狱内侦查处、生活卫生处、劳动改造处、纪检监察部分等职能处室负责人,专题研究阿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会议评审,认为服刑人员阿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1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2、3条之规定,做出同意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由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后加盖自治区管理局公章,依法批准对阿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刑罚执行处将服刑人员阿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依法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同时将整个案卷及决定书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2014年7月3日,新疆吐鲁番监狱将服刑人员阿某某依法移交新疆乌鲁木齐市司法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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