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樊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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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JYZZ152600445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樊某某,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辽宁省抚顺市人。2015年11月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2015年11月27日交付江苏省龙潭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樊某某捕前曾患严重肝脏、脾脏疾病,入监后身体状况较差。2018年1月28日因头晕、腹痛、腹胀等送监狱医院就诊。1月29日因病情加重转社会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肝性脑病、肝硬化失代偿期伴腹水、门静脉高压、脾切除术后”。 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严重疾病,且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龙潭监狱立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樊犯与妻子离婚,其女婿得知樊犯病情后,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龙潭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让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2月6日,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提出对服刑人员樊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龙潭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提请樊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龙潭监狱委托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司法局实地核实了樊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并调查评估樊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该局及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人具备条件,同意接受樊某某在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社区矫正。
2018年2月7日,龙潭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樊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龙潭监狱将提请樊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樊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樊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龙潭监狱将樊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樊某某病情诊断、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进行审查,同意龙潭监狱对罪犯樊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樊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樊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决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7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樊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2月7日至9日,龙潭监狱将樊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公告。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年2月9日,龙潭监狱将樊某某押送至出监后的居住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司法局,与该局社区矫正部门办理了交接手续。
因樊某某原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龙潭监狱及时办理出监手续并将交接情况通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并将《罪犯档案转递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樊某某档案等材料送达辽宁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2月10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确认对樊某某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