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7-1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JYZZ152600384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薛某某,男,1939年11月11日出生。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2014年11月14日交付江苏省金陵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2017年11月3日薛某某被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19年8月1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7日经省政府指定医院诊断薛某某患有高分化鳞状细胞癌。其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疾病。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薛某某的孙子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金陵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1月15日,金陵监狱十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提出对薛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金陵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金陵监狱刑罚执行科核实了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金陵监狱委托薛某某居住地宿迁市宿城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薛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宿迁市宿城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薛某某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接受薛某某社区矫正。
2018年1月25日,金陵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监狱于1月25日至29日对薛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金陵监狱将提请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京市钟山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南京市钟山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月30日,金陵监狱将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薛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金陵监狱对薛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对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6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2月9日,金陵监狱将薛某某押送至居住地宿迁市宿城区,与宿迁市宿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