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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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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JYZZ1525942685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沈某某,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沈某某因盗窃罪于2012年5月13日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于2012年6月8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27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七监区服刑。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满日期为2023年5月28日。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沈某某自2018年3月上旬起,出现头晕恶心、偶有呕吐症状,3月15日送包头市中心医院诊治,病情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3月16日转入包头市九原区医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监狱委托包头市中心医院对沈某某进行病情诊断,包头市中心医院当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颅内多发占位,胶质瘤。包头监狱经核实罪犯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四川省宜宾县后,发函委托四川省宜宾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同时对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查,沈某某的妻子王某某自愿作为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具备保证人条件。监狱在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的同时,告知王某某在罪犯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王某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3月21日监狱按照包头市九原区医院建议,将沈某某转送至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4月3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七监区召开民警执法合议会,根据包头市中心医院病情诊断,结合沈某某实际执行刑期、改造表现及评估意见,一致建议提请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会议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法制科审查期间,提前将沈某某情况通报检察机关,经检察机关建议,监狱委托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再次对沈某某进行病情鉴定,4月4日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临床诊断其患有颅内占位病变,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1款之规定。4月13日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法制科再次联系四川省宜宾县司法局协调评估事宜,4月16日收到该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沈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沈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符合规定。法制科将审查报告及相关案件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1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将案件材料报送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19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沈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1款之规定;法制处依法审查,认为包头监狱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并将审查意见报请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核认为,沈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书面告知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并要求沈某某在告知书上签字。同日,监狱通过机要形式将《罪犯档案转递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罪犯档案等材料邮寄至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4月21日监狱派民警将该犯送至四川省宜宾县司法局,并当面办理了交接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于4月20日在监狱内对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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