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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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JYZZ152592132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代某某,男,1973年5月7日生,文盲,捕前系农民,甘肃岷县人。家庭住址:甘肃省岷县。2008年7月22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诈骗罪被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以(2008)古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赃款八万九千元依法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日被送入甘肃省武威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服刑期间,2011年1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满日期为2017年12月7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3年11月27日该犯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17日检查诊断为:结核性胸膜炎;胸腔积液(双侧包裹性);胆囊炎伴结石。
2014年1月2日,甘肃省武威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代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和现实病情认为,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法律常识、道德常识学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改造态度明确,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三课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司法[1990]247号《罪犯保外就医疾病病残范围》第三十条之规定,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经2014年1月2日九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认为监狱医院和生活卫生部门对该犯保外就医的建议适当,罪犯代某某其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病残范围》第三十条之规定,同意分监区对罪犯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
2014年1月7日武威监狱向该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对罪犯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取保人资格、经济状况及是否同意接受监管该罪犯等项目逐项进行征求意见。经岷县秦许乡派出所调查后,作出“同意对罪犯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具保人代某某(罪犯代某某哥哥)同意对其保外就医,并签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
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代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符合规定,提请罪犯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
2014年1月9日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议,并邀请武威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进行审核,作出同意对罪犯代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评审意见。同时驻狱检察室作出“根据《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第4条之规定,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且呈报程序合法,同意对其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核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4年1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代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代某某拟报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向甘肃省监狱管理局提交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2014年1月21日,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罪犯代某某在服刑期间,因患结核性胸膜炎、胸腔积液(双侧包裹性)、胆囊炎伴附壁结石等病,其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病残范围》第三十条之规定,武威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认为罪犯代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条件,批准其保外就医六个月(时间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1止)。
武威监狱于2014年1月23日将罪犯代某某和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移交岷县公安局秦许派出所,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罪犯交接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28日,在定西市人民医院对罪犯代某某进行了病残鉴定,鉴定意见为:1、双侧结核渗出性胸膜炎(包裹性积液);2、右肺上叶结核球。
2014年5月28日武威监狱纪委、狱政管理科会同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对罪犯代某某在暂于监外执行期间的疾病治疗、遵纪守法、具保人落实管束和教育、司法机关监督和帮教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罪犯代某某在保外就医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按照司法所的要求及时报到,汇报自己的思想和活动情况;具保人代中平能经常性的管理和教育,约束代某某的行为;在疾病治疗方面,在考察中了解到该犯因患结核性疾病一直在岷县疾控中心领取抗结核药物和县医院门诊服用中药治疗,以上事实有罪犯代某某、具保人代中平的询问笔录,司法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同意该犯延期暂予监外执行,再次与具保人签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
2014年6月19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小组审核,认为经监狱实地考察,该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能遵纪守法,积极治病。根据司发[1990]247号《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4条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对罪犯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2014年6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该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同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小组意见,提请对罪犯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报请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决定。
2014年7月11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经考察和复查,该犯符合延期保外就医的条件。武威监狱提请对罪犯代某某延期保外就医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罪犯代某某延期保外就医一年(时间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止)。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将罪犯代某某交其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执行,并将移交回执复印件在10内报局备案。
2015年6月16日武威监狱派狱政管理科、纪委民警同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到罪犯代某某的居住地考察走访岷县秦许乡司法所证实,该犯在保外就医期间,遵规守纪、安心治病,接受监督管理,无违法违纪行为。续签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
2015年6月16日该犯经省监狱局兰州医院复查鉴定:1、结核性渗出性胸膜炎、右侧包裹性胸腔;2、胆囊结石;3、腰椎间盘膨出并椎管狭窄等病。
2015年6月19日狱政管理科科务会议审查,罪犯代某某病情不符合继续保外就医条件,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收监执行刑罚。
经2015年7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该犯病情不符合继续保外就医,同意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收监执行刑罚。
2015年7月14日经驻狱检察室检察认为,罪犯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已消失,同意将罪犯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收监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