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曹某某污染环境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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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LGLD155245735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湖北某纸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设备清洗废水、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2017年2月,某纸业公司因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容量受限,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设备清洗废水、废有机溶剂属于危险废物且某纸业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被告人曾某某负责对公司危险废物进行处理,曾某某随后安排被告人张某某、黄某、骆某某采取在设备清洗废水、废有机溶剂中加入氢氧化钠、聚合氯化铝等化学品的方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清水”通过某纸业公司生活、办公污水排放口予以排放,至同年9月,累计非法处理危险废物10余吨。2017年9月1日深夜,被告人张某某将曾某某、黄某、骆某某非法处理危险废物后的“清水”排入高新区市政污水管网,致使宜昌市运河魏家咀电站段水域被污染。后经检测,污水总排口水样中苯乙烯含量为0.83mg/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曾某某、张某某、黄某、骆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余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代理意见】
本案事实部分认定不清:
1、某纸业公司所有废水集中一个总排放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属于直排;
2、公诉机关未提交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关于危险废物的司法鉴定报告;
3、根据宜昌市环保局2017年9月水环境质量月报,运河水质全部达标。没有产生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4、某纸业公司在市环保局的要求下进行停业整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积极修复生态环境;
5、曹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且有悔罪表现;
6、曹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无犯罪前科;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
从轻判决。
【裁判文书】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曾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
……
【案例评析】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教育和促进企业依法生产,依托科技手段提升清洁生产工艺和排放控制技术,实现绿色发展具有较好推动和示范作用。
【结语和建议】
保护环境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污染环境的后果是较大,国家的有关部门近几年在此类问题上的处理程度是较重,一旦自己不能合理的解决,就会导致自己的问题不断的加重,不仅自己的企业无法进行经营,在一定的法律层面上,自己不仅会受到有关的处罚,甚至会进行刑期的处置。
心存侥幸的污染企业应该以此为戒,环保警钟时时敲响,环境守法谨记于心,依法经营,保护环境,避免犯罪入狱“自由和财产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