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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陶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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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JYZZ152315657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陶某某,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县,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4年1月16日陶某某被送入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下称“九成分局”)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16日,该犯陶某某因呼吸不畅,送往望江县医院治疗,根据彩色超声报告显示甲状腺右侧叶混合回声包块,建议上级医院待查。2017年10月26日,该服刑人员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内镜报告检查结论为:咽部慢性充血,舌根淋巴滤泡增生,会厌无红肿,会厌谷及双侧梨状窝未见明显新生物及积液,右侧喉室可见菜花样团块状新生物,堵塞声门月4/5,窥不及右侧声带,左侧声带运动尚可。先后入住外科、耳鼻咽喉科,经穿刺及影像学检查,考虑喉部恶性肿瘤。2017年10月29日,头部磁共振报告显示:左侧岛叶点状缺血灶;10月31日,喉肿物切片送检化验,化验病例诊断:喉肿物送检灰白碎组织,总径1.0厘米,镜检鳞状上皮呈乳头状增生,局部呈中、重度异型增生。医院于2017年12月4日实施手术,术后病理提示为高分化鳞状细胞癌。2017年12月12日经安徽省监狱总医院(派员至安医二附院医院)现场诊断为喉癌术后(非临床治愈期)。

2017年12月14日,九成分局泊湖监区内设第十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并决定依法对陶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泊湖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内设第十三监区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九成分局刑罚执行科审查。九成分局刑罚执行科立即向安徽省芜湖县司法局发送陶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调查评估委托函,2017年12月26日芜湖县司法局综合评估意见为适合社区矫正。九成分局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九成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九成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同意提请陶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经公示无异议后,九成分局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同意你局对罪犯陶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后经九成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提请陶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月21日,九成分局将有关材料报送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抄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

在案件办理和陶某某治疗期间,陶某某家属一开始自愿配合。术后治疗十五天后,院方建议出院,九成分局积极与安徽省监狱总医院沟通协调,决定将陶某某转往安徽省监狱总医院继续治疗。家属得知后,开始表示不愿住进监狱总医院,只希望继续在安医二附院住院并放化疗治疗。监狱方积极与家属做好沟通解释工作。2月1日晚陶某某及家属希望能尽快办理好保外就医,九成分局一边等待省监狱局的审理决定,同时积极配合当地司法局做好送其回家的准备工作。

【案件办理结果】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理陶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认为陶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月2日,九成分局、芜湖县司法局分别派员与陶某某及其亲属在芜湖县办理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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