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凌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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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ZZ152273407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凌某某,男, 1975年9月12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0000元。2015年12月28日被送往雷马屏监狱服刑,刑期止于2019年12月31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2月3日,该服刑人员因“呕血6年,腹痛,黑便半月”送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诊治。2016年2月29日,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出具《服刑人员病情诊断书》,该服刑人员身患“肝硬化失代偿、食管静脉曲张(重度)、腹腔积液;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失血性贫血(中度);低蛋白血症;高血压3级、极高危、高血压心脏病”。同日,雷马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鉴定小组做出鉴定结论为:服刑人员凌某某患肝硬化失代偿,病情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彻底治疗,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3月1日,雷马屏监狱发函至宜宾市翠屏区司法局,委托司法部门对服刑人员凌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调查评估。2016年3月30日,宜宾市翠屏区司法局认为“凌犯有多次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作出“服刑人员凌某某不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之后,该服刑人员一直在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身体状况进一步恶化,有再次发生消化道出血的风险。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6年5月24日出具了病危通知。
监狱历来高度重视,切实维护服刑人员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收到服刑人员凌某某《病危通知书》后,监狱长明确指示:尽量缩短办案时间,依法、及时、积极、主动办理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同一案件一般不重复开展调查评估”的规定,监狱请示了省局刑罚执行处后,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专题研究并一致同意:该服刑人员病情发生变化,随时可能危及生命,可再次向宜宾市翠屏区司法局发出委托评估函。同时,监狱民警多次与地方司法局联系协调凌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事宜,监狱民警专程到宜宾市翠屏区司法局告知该服刑人员病情情况,及时将《拟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调查评估委托函》及相关文书送达宜宾市翠屏区司法局。7月4日,宜宾市翠屏区司法局作出“服刑人员凌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7月18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研究评审一致同意:建议对服刑人员凌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乐山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对服刑人员凌某某提请保外就医无异议。监狱按规定立即将相关材料送往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出具检查意见后,2016年7月2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同意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随后于2016年8月4日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8月25日,省局以(2016)川狱刑保字第5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服刑人员凌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于2016年9月1日对凌某某办理出监手续,由监狱刑罚执行科、医院民警押解该服刑人员与宜宾市翠屏区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其妻子(具保人)将其接回家中继续在地方医院接受治疗。
监狱为关心、关爱服刑人员,认真研究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相关政策,在依法准确执行刑罚的同时,体现行刑机关的人道品质,在凌某某病情再次加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时,再次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办理工作,依法办理凌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向社会公众展示监狱良好的执法形象。
服刑人员凌某某亲属对监狱民警耐心细致的工作、平易近人的态度、高效的办事效率表示由衷的赞许,表示今后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并在地方医院积极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