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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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JYZZ152273349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谢某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因抢劫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2012年12月12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2014年12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服刑人员谢某某因反复胸闷伴胸背部疼痛,于2017年8月19日由监狱送入扎兰屯市人民医院治疗。胸部CT提示,右肺表现考虑中央型肺癌,伴右肺中下叶阻塞性肺不张,纵膈淋巴结转移。2017年8月22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支气管镜检查,提示右肺Ca(肺癌),待病理回报,2017年8月23日病理回报为(右)肺中下叶小细胞未分化癌。扎兰屯市人民医院行胸水脱落细胞检查提示,见大量红细胞、间质细胞、少量淋巴细胞,轻度核异质细胞。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因服刑人员谢某某病情严重,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拟对服刑人员谢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调查。2017年8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核实了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后,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原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等材料,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8月28日海拉尔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社区矫正”。
服刑人员谢某某的女儿郑某自愿作为谢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并提交了保证书。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某居委会证实,郑某与服刑人员谢某某是父女关系,谢某某与前妻离婚后,女儿郑某随母亲姓氏,并证明郑某经济收入为每月5000元人民币,能够保证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稳定的生活来源。2017年8月28日,服刑人员谢某某的女儿郑某填写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经监狱审查,认为郑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具备保证人条件。在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的同时,告知郑某在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
考虑到服刑人员谢某某病情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一监区提出对服刑人员谢某某进行病情鉴定的意见,经法制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医院对服刑人员谢某某进行病情鉴定,该院于2017年8月31日出具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右肺癌(小细胞肺癌),纵膈淋巴结转移、胸膜转移”。
2017年9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谢某某提请因病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谢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和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医院对服刑人员谢某某进行的病情诊断认为,谢某某剩余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一)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的规定,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司法局同意接收社区矫正,保证人郑某具备保证人的资格条件,建议依法对谢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全体民警会议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审查,监狱法制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谢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作出“同意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谢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东部分局,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东部分局审查,认为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谢某某,法定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同意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监狱管理局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由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服刑人员谢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的规定,由法制处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并出具建议对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认为服刑人员谢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批准对服刑人员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指派民警将服刑人员谢某某押送至居住地并将病情诊断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移交海拉尔区司法局进行交接。2017年9月28日,服刑人员谢某某因肺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