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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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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JYZZ1522733275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齐某某,男,1974年1月出生,捕前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因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2015年12月16日齐某某被交付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齐某某糖尿病史十五年余,入监以来,虽经监狱医院治疗,但病情不断发展并恶化。2016年12月22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四监区召开关于提请服刑人员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民警执法合议会。会议认为,服刑人员齐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配合治疗。根据2016年12月5日赤峰监狱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No.0000453号),服刑人员齐某某患有糖尿病;双眼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右眼IV期,左眼VI期);左眼视网膜脱落;右眼黄斑水肿疾病,虽经六个月的规范治疗但未见好转,病情不断加重,故一致同意对服刑人员齐某某进行病情诊断,并将会议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委托赤峰市医院对服刑人员齐某某进行病情诊断。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核实了服刑人员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后,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原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等材料,委托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同时对服刑人员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的资格依法进行审查。经查,服刑人员齐某某的妻子郑某某自愿作为服刑人员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郑某某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务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具备保证人条件。监狱在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的同时,告知郑某某在服刑人员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郑某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7年1月20日,喀喇沁旗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齐某某适用社区矫正”。2017年1月21日赤峰市医院出具了服刑人员齐某某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双眼白内障;双眼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右IV期,左VI期);右眼黄斑类样水肿”。法制科将上述病情诊断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及保证人资质审查表移交四监区。

四监区根据赤峰市医院诊断书、喀喇沁旗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及监狱罪犯保证人资质审查表,再次召开民警集体合议会,对服刑人员齐某某是否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合议。会议认为,根据赤峰市医院诊断结论,即“双眼白内障、双眼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右IV期,左VI期),右眼黄斑类样水肿”,服刑人员齐某某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之规定。根据喀喇沁旗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服刑人员齐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监狱出具的服刑人员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资质审查表,其妻子郑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符合保证人条件。在刑期方面,服刑人员齐某某原判六年六个月,余刑四年四个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上述条件,结合服刑人员齐某某现实改造表现,监区民警合议会一致同意提请服刑人员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监狱法制科收到监区提请对服刑人员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后召开科务会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四监区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服刑人员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并将审查报告及相关案件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赤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案件材料,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监狱关于对服刑人员齐某某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检察意见。赤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服刑人员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报告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赤峰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审核报告及提请服刑人员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认为,服刑人员齐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并真实有效,遂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服刑人员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由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服刑人员齐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疾病之情形,由法制处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于2017年3月17日出具建议对服刑人员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核,认为,服刑人员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赤峰监狱组织民警将该犯送往居住地并与社区矫正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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