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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 案例时间:2018-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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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ZZ152272151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高某某,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捕前住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执行至2031年5月23日止,2017年2月15日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改造。

高某某在投入监狱刑期前,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诊断高某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四联症、室内隔缺损、右心室肥大等病。

高某某入监服刑后,广东省韶关监狱对其病情十分关注,入监当天即安排其在监狱医院住院观察和治疗,入监第二日高某某就出现突发胸闷痛、呼吸困难、病情难以控制等症状,广东省韶关监狱立即将其送至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高某某病情趋于平稳但仍有反复,2017年2月20日又再次发病,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对其发出了病危通知书。

【案件办理过程】

广东省韶关监狱收到高某某病危通知书后,立即联系其父亲高某源告知高某某的病情情况。高某源得知其儿子病情后倍感焦急,第二天就在其他亲属的陪同下到达广东省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会见高某某,会见后高某源表示,罪犯高某某自幼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能活到如今岁数已经非常不易,希望监狱能快速办理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在广东省韶关监狱委托下,2017年2月28日广东省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高某某患有:1.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四联症、心功能Ⅳ级;2.Ⅰ型呼吸衰竭;3.肺动脉高压;4.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等病。2017年2月28日,广东省韶关监狱疾病鉴定小组经鉴定,认为高某某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五款之规定,建议予以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意见,2017年3月2日高某某服刑的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讨论全体警察一致认为,高某某的病情、执行刑期等关键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对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召开的监区长办公会也一致同意向监狱提请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将案件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为了使高某某能够尽快到社会医院接受更好的治疗,在广东省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后,广东省韶关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就委托高某某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会同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前往医院对高某某进行面试审查。但随着相关部门调查评估反馈的信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陷入了停滞:一是保证人担保意愿不强。收到监狱委托调查评估后,某某区司法局多次通知保证人高某源到司法局配合调查评估,但高某源以在工厂务工请不到假为由未到司法局配合调查。在广东省韶关监狱及司法局多次催促下,高某源才前往司法所完成询问调查。随后,高某源在签订保证人协议后,当得知自己需要承担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医疗、生活费用后,自己工资微薄,无力承担相关费用,要求监狱能帮助解决。在获得监狱无法帮助解决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医疗、生活费后,高某源虽没有当场提出不愿担保,但担保的意愿已不强。二是暂予监外执行存在较大的再犯罪危险。在获得社区评估意见后,广东省韶关监狱立即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高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在评估过程中,相关部门人员认为高某某具有较长的吸毒史,一直存在以贩毒供自己吸毒的行为,多次因吸毒被治安拘留、强制戒毒过,暂予监外执行后再次贩毒吸毒的可能性很大,同时高某某入监后未深刻认识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态度一般,评估结果认为高某某存在较高的再犯罪危险。

针对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存在贩毒吸毒再犯罪危险,以及担保人担保意愿不强、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的情况,广东省韶关监狱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暂缓提请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将暂缓提请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告知高某源。高某源得知后出人意料地未出现不满情绪,反而感谢监狱对高某某病情的重视和给予的治疗。

广东省韶关监狱暂缓提请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高某某就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但高某某的病情还是不断恶化。2017年12月21日广东省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高某某再次发出了病危通知书,并诊断高某某患有:1.法洛[法乐]四联症;2.继发肺动脉高压;3.心功能Ⅳ级;4.I型呼吸衰竭病等。2017年12月22日高某某服刑监狱召开全体警察会议,一致认为罪犯高某某虽经八个多月的规范治疗但病情还是不断恶化,自上次中止暂予监外执行办理后其服刑改造表现较好,认罪悔罪态度比以前有所转变,特别是高某某由于目前的身体状况,再犯罪的危险已比较小,其父亲高某源也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2月27日,广东省韶关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对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广东省韶关监狱将案卷材料和监狱意见送检察院征求意见。在检察院未提出反对意见后,2017年12月28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专门审议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其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9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接到省局的决定书后,广东省韶关监狱立即联系保证人高某源约定接收高某某的时间,但高某源态度又出现反复。在监狱和司法局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下,1月9日傍晚,高某源终于到司法局办理了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接收和进行社区矫正等手续。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对于体现我国刑罚文明人道具有重要的意义。广东省韶关监狱在办理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中,坚持严格执法和文明人道,既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认真评估,也能在高某某病情持续不断恶化后,努力做好家属担保工作,使高某某能够及时得到更好治疗,这是监狱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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